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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被告侵權,貨值金額怎麽算,未銷售的按進價還是銷價算。法律依據是什麽。咨詢了壹個法院

壹、老的辦法:兩高2001年《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規定:“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偽劣產品後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按照國家計委、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聯合發布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托指定的估價機構確定。

也就是說,貨值金額的計算方法依次是偽劣產品的標價——同類合格產品市場中間價——評估價。

二、新的辦法:兩高《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7號)改變了2001年規定的貨值金額的計算方法,提出:

查獲的未銷售的偽劣卷煙、雪茄煙,能夠查清銷售價格的,按照實際銷售價格計算。無法查清實際銷售價格,有品牌的,按照該品牌卷煙、雪茄煙的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零售價格計算;無品牌的,按照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上年度卷煙平均零售價格計算”。

也就是說,貨值金額的計算方法依次是偽劣產品的實際銷售價格——正品市場中間價——同類產品市場中間價。

三、兩高《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9號)規定:

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侵權產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四、上海高院、市檢、公安、司法局制發的《關於尚未銷售的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貨值金額計算方法的意見》(滬檢發[2007]18號)規定:

“尚未銷售的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貨值金額,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標價與實際銷售平均價格不壹致的,按照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行為人不能提出具體查證實際銷售價格線索的,或者行為人提出具體查證實際銷售價格線索,但司法機關查證後不予認定的,按照被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也就是說,貨值金額的計算方法依次是偽劣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標價——正品市場中間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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