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經 商標註冊人 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為 商標侵權行為 。這裏所稱的同壹種商品是指與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的商品;類似的商品是指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原料、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生產經營者等方面,易使消費者難於辨別其來源而產生誤認、誤購現象的商品;相同商標是指在視覺上無差別或差別甚為細微的商標;近似的商標是指對商標進行整體比較,不易辨別,使消費者產生混同的商標。 (2)銷售 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的商品的,為商標侵權行為。這是指作為商品的銷售者不應當銷售侵犯註冊 商標專用權 的商品,如果銷售就是壹種商標侵權行為。但是要使每壹個經銷商品的人,弄清數以千計、數以萬計的商品的使用商標的狀況,也不是壹件容易的事,所以要考慮實際情況,正確地理解和運用這項法律規定。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為商標侵權行為。這裏應當強調的是,商標作為區別商品來源的標誌,它的有形載體是商標標識,商標是通過商標標識發揮識別商品的作用。商標標識包括帶有商標的包裝物、標簽、封簽、說明書、合格證等物品。正是由於商標標識是體現商標專用權的壹種載體,所以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這些商標標識的行為是商標侵權行為。 (4)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為商標侵權行為。這項侵權行為的產生是由於在經營行為中未經商標註冊人的同意而更換商標,所謂經營行為是將商品更換了商標後再投入市場。 (5)給他人的 註冊商標專用權 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也屬於是商標侵權行為。這壹項是概括上述四項不能包含的其他商標侵權行為,從這壹項規定中表明了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最基本的特征,就是給他人的商標專用權造成損害,可以說,是否造成損害是是否侵權的重要標誌。
法律客觀:壹、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根據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的犯罪構成,過失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故意銷售與註冊商標的商品不屬於同壹種類的假冒產品、故意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不大,其社會危害性較小不構成犯罪的,應按照《商標法》第 39 條的規定處理。只有數額較大,如達到二萬元,才能按犯罪處理。 二、本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界限 1 、侵害的客體不同。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商標權人的商標專用權和消費者的合法利益,其中,侵犯商標專用權是主要方面。而後者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其中,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主要方面。 2 、客觀要件不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為行為人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 5 萬元以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