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商店被告侵權了,法院傳票也來了,應當依照傳票上規定的時間地點去積極應訴。
1、如果小商店侵權是事實的話,應當主動與對方和解,和解了,對方撤訴了就沒有了。和解不了,只有聽從人民法院的判決。
2、如果對方的起訴與事實不符,小商店可以積極提出答辯意見,並向人民法院提供對小商店有利的證據,有了對小商店有利的證據,人民法院會依法作出判決的。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 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 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擴展資料:
侵權行為的界定:
(壹)侵權行為的客體是法律確認和保護的權益
關於是否屬於法律確認和保護的權益,可分為三種情況來認定:壹種情況是,侵害的客體是屬於法律絕對保護的權益。這種權益具有對世性,亦即世界上任何人都負有不得侵害的義務,其義務人具有不特定性。
無論是什麽人,凡是侵害了這種權益的,都屬於侵權行為。如在壹般情況下,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均屬於法律絕對保護的權益,允許行為人對客體進行傷害,對這種傷害,法律不禁止,也不譴責,甚至鼓勵。
只有在行為人違反這些條件時,法律才給予保護。如醫生治病救人,不僅要切除病人身上的病患,而且為了病人的利益,在切除病患時,還必須連帶地切除病人的壹些好的器官或者機體。這是為了保住病人的生命,不得已而為之,這種行為當然不算侵權。
如果超出這種情況或不符合這些條件,切除了病人身上不應該切除的其他器官或者機體,這就屬於侵害了法律所保護的合法權益,應當認定為侵權。如被媒體炒得沸沸揚揚的某醫院為治療盲腸炎,竟將病人的子宮也切除掉了。
(二)對侵權主體的認定
認定侵權行為應當將侵權行為與侵權責任的具體承擔區分開來。傳統民法理論認為,無行為能力人因其不具有行為能力,其行為不存在侵權問題。這種觀點值得商榷。侵權行為與侵權責任的具體承擔是兩個不同性質的問題。
中國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 》講得更清。
其第22條規定“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 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這裏最高人民法院將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明定為侵權行為。其中的被監護人自然包括無行為能力人。
據此, 完全有理由地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成為侵權主體, 其行為可以構成侵權行為, 而與其是否具體承擔民事責任並無必然關聯。
(三)對於侵權的“行為”的認定
傳統民法理論將侵權行為與行為人有無認識判斷自己行為後果的能力聯系起來。認為無行為能力人因其不能辨認、判斷自己行為的後果,不具有侵權行為能力。本文認為, 對侵權行為的認定施加過多的主觀因素是不必要的。
生活實踐證明存在兩種侵權:壹種主觀無過失侵權,包括無行為能力人侵權和“好心辦壞事”的侵權; 另壹種是過錯侵權,即有故意或過失的侵權。這兩種侵權對受害人所造成的侵害後果,從性質上並沒有什麽 兩樣。侵權行為屬於事實行為。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和國民法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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