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年四月,民營企業與米盧簽約,買斷“米盧”品牌,去年底,因品牌開發計劃失敗而引出了―――
民營企業買斷“米盧”
在民營經濟迅速發展的江蘇常熟,“名牌效應”自上個世紀90年代始,逐漸被廣大民營企業家所認同。為提高產品的競爭力,村幹部出身的民營企業主―――常熟恒通針織印染有限公司和張家港保稅區意通化纖織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運以狩獵者般的勇敢和耐心“逮”得了世界足壇“金狐貍”―――當時的中國足球隊主教練米盧蒂諾維奇,費盡周折,買斷了“米盧”品牌。2002年4月與米盧簽訂協議,由張家港保稅區意通化纖織造有限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申請中英文稱謂的簽字式樣“米盧”和“MILU”作為該公司生產、經營的服裝類(包括鞋帽類)產品的註冊商標,並同意該公司使用其肖像、照片以及用其形象制作的廣告宣傳片等用於在各類媒體上的宣傳、促銷活動,另外,米盧還作為該公司的形象代言人,由該公司在各類媒體上發布。
招商失敗紛爭驟起
為開發、打造“米盧”品牌,蔡運找到華東地區廣告業的名人―――常熟籍廣告商吳伊文擔任首席全權制作人。2003年6月18日,與吳***同簽訂合作經營協議,約定:“甲方擁有‘米盧’品牌註冊商標權,乙方全面負責‘米盧’註冊商標特許經營招商事務;甲方投入招商費用及廣告費用人民幣***計58萬元;乙方策劃招商‘米盧’品牌(策劃費用)投入人民幣20萬元整;經招商所得米盧品牌招商金額雙方協定首批應先還給甲方投入人民幣58萬元及乙方投入人民幣20萬元,以後扣除招商費用由甲乙雙方各得50%;如招商失敗,則乙方無條件地退還甲方人民幣58萬元。”協議簽訂後,蔡運按約履行付款義務,吳伊文隨即在《服飾導報》等雜誌上發布招商廣告,由於種種原因,沒有取得預想中的招商效果。2003年8月18日,雙方協商終止了協議履行,並由吳退還蔡人民幣52萬元。後因雙方對余款6萬元產生糾紛,蔡於2004年9月向常熟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吳返還預付的廣告費6萬元。
收到起訴書後,吳伊文在答辯狀中稱,雙方合作開發“米盧”品牌是事實,但2003年8月18日雙方經協商清帳,已還原告52萬元,另6萬元作為招商費用,已開還原告收據,現在不存在再還原告6萬元的理由,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合作經營協議無效
在此案的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向法庭提供的壹系列證據表明:“米盧”註冊商標權人為張家港保稅區意通化纖織造有限公司,蔡運非使用權人。經法院行使釋明權後,原告變更了訴請,要求被告返還人民幣6萬元。在審理中,被告吳伊文堅持認為:除已退還原告的52萬元,另6萬元作為招商費用,已於2003年8月18日將票據給了原告,且於是年12月,由其任法定代表人的上海華實服裝包裝設計有限公司出具給常熟恒通針織印染有限公司(原告系其法定代表人)的6萬元收據壹張。原告則堅決否認這壹事實,並認為被告花去招商費用的票據及6萬元的收據未收到。法院亦對常熟恒通針織印染有限公司2003年12月至2004年1月的記帳憑證進行了全面調查,未查到6萬元的收據憑證。審理中,被告也僅提供了刊登招商廣告及文章的服飾導報,而未能提供花去招商費用的相關票據證實。
因此,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合作開發“米盧”品牌特許經營協議為無效協議。根據法律規定,合同無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因在簽訂協議時,被告亦未對原告的主體資格進行審查,致使協議無效,雙方均有過錯,對此雙方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判決被告吳伊文返還原告蔡運人民幣6萬元。(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謝謝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