Ω' ω: 222 Ω 1156 Ω 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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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考仍不合格的,終止考試,報考人員重新預約,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試在十天內進行。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不及格的,通過的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成績有效。
在學習駕駛證書有效期內,預約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的次數不得超過五次。第五次預約考試仍不合格的,已通過考試的其他科目成績作廢。
第四十五條車管所應當使用統壹的計算機系統在當日隨機抽取考官,隨機安排考生分組,在組織考試前隨機選擇考試路線。
第四十六條從事考試工作的人員應當持有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車管所公安民警中選派足夠數量的專職考試員,並可以在公安民警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文職人員中配備兼職考試員。可以聘請運輸企業的駕駛員、警督等人員承擔輔助評價和監督考試的職責。
監考人員要認真履行考試職責,嚴格按照規定參加考試,接受社會監督。考試前要自我介紹,說明考試要求,核實報考人員身份;考試中要嚴格執行考試程序,按照考試項目和考試標準評定考試成績;考試結束後,應當當場宣布考試成績,並對考試不合格的原因進行評議。
各科考試報告單應由申請人和考官簽字。無簽名的機動車駕駛證不予核發。
第四十七條監考人員、考試輔助人員和監考人員以及考場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考試紀律,不得為不符合機動車駕駛證要求、未通過考試或者考試不合格的人員背書合格的考試成績,不得減少考試項目、降低評分標準或者參與、協助、縱容考試作弊,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駕駛培訓機構的經營活動,不得向駕駛培訓機構、教練員和申請人收取財物。
第四十八條直轄市、設區的市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同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當地考試需要建設考場,配備足夠數量的考試車輛。考場布局和數量不能滿足本地考試需要的,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使用社會考場,按照公平競爭、擇優錄取的原則,通過公開招標等程序確定。
考試場地建設、路段設置、車輛設備、設施設備配置、考試項目和評價要求應符合相關標準。考試場地、考試設備和考試系統應當經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所轄考場的監督管理,定期對考場、考試車輛、考試設備和考場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節考試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車管所應當在服務大廳、候考室和互聯網上公布各考場的考試能力、預約計劃、預約人數和考試結果,公布考場布局、考試路線和流程。考試預約計劃應當至少在考試前十日在網上公布。
車管所要在候車室和服務大廳向群眾直播考試視頻,考生可以在考試結束後三天內查詢自己的考試視頻資料。
第五十條車管所應當對整個考試過程進行錄音錄像,並對考試過程進行實時監控。沒有錄音錄像設備,不得組織考試。嚴格考試紀律,規範考場秩序,考場秩序混亂的暫停考試。考試過程中,監考人員應當使用執法記錄儀記錄監考過程。
車管所應當建立音視頻信息檔案,保存音視頻記錄設備和執法記錄儀記錄的音視頻資料。建立考試質量抽查制度,對音像資料檔案進行日常抽查,發現有違反考試紀律、考場秩序混亂以及音像資料缺失或不完整的,應當予以查處。
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檢查音視頻信息檔案,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報告、糾正和查處。
第五十壹條車管所應當根據考試場地、考試設備、考試車輛、考試人員數量等實際情況。,核定各考場、各考官每日最大考試量。
車管所應當對駕駛培訓機構的教練員、教練員和培訓場地進行備案。
第五十二條車管所應當每周通過計算機系統對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和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的情況進行監控和分析。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監管制度,每月對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和機動車駕駛證業務辦理情況進行監控和分析,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查處和通報。
在車管所,存在向未經考試或者考試不合格的人員發放機動車駕駛證等嚴重違法行為的,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暫停車管所辦理相關業務或者指派其他車管所人員接管業務。
第五十三條直轄市、設區的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同級公安機關應當每月向社會公布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人員考試質量、三年內有駕駛經歷的駕駛人交通違法率和交通事故率等信息。
直轄市、設區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應當每月向社會公布駕齡滿三年的駕駛人考試通過率、交通違法率、交通事故率等信息,根據考試通過率對駕駛培訓機構的培訓質量進行公開排名,並通報培訓主管部門。
第五十四條駕齡滿三年的駕駛人發生壹次死亡三人以上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的,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車管所查詢考試發證情況,並向社會公布結果。有駕駛經歷的駕駛人三年內發生1至2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的,由直轄市、設區的市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同級公安機關組織責任追究。
直轄市、設區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同級公安機關發現駕駛培訓機構及其教練員有縮短培訓學時、減少培訓項目、賄賂考官、以承諾考試合格為名向學員索取財物、參與非法駕駛證發放或者考試作弊等行為的,應當通報培訓主管部門並向社會公布。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考場或者考試設備生產銷售企業組織或者參與考試舞弊、偽造、篡改考試系統數據的,不得繼續使用該考場或者采購該企業的考試設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證書的頒發、更換和補發
第五十五條考試合格後,申請人應當接受不少於半小時的交通安全文明駕駛常識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並參加領證宣誓儀式。
車管所應當在申請人參加宣誓儀式的當天發放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收回原機動車駕駛證。復員、轉業或者退伍的,收回機動車駕駛證。
第五十六條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六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未記滿12分的,應當換發十年有效期的機動車駕駛證;在機動車駕駛證十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內未記滿12分的,換發長期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
第五十七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前90日內,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機動車管理所提出申請。申請時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下列證件和憑證:
(壹)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駕駛證;
(三)縣級以上或者團級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條件證明。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應當提交省衛生廳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狀況證明。
第五十八條機動車駕駛人遷出原車管所轄區的,應當向車管所申請換證。居住在車管所管轄區以外的機動車駕駛員可以向車管所申請補發新卡。申請時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機動車駕駛人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並申報身體狀況。
第五十九條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不得駕駛大型公共汽車、拖拉機、城市公共汽車、中型公共汽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人員,應當在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機動車管理所申領小型汽車或者小型自動擋汽車機動車駕駛證。
70周歲以上的,不得駕駛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兩輪摩托車和輪式自行車輛;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兩輪摩托車持有人應當在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機動車管理所申領輕便摩托車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時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第五十七條規定的證件和憑證。
機動車駕駛人自願減少準駕車型的,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機動車駕駛人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
第六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機動車管理所申請換證:
(壹)在車管所轄區內,機動車駕駛證記載的駕駛人信息發生變化的;
(2)機動車駕駛證損毀得面目全非的。
申請時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機動車駕駛人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
第六十壹條機動車駕駛人身體狀況發生變化,不符合駕駛證條件,但符合其他駕駛證條件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以外的機動車管理部門申請減發駕駛證。申請時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機動車駕駛人身份證明、機動車駕駛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或者團級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條件證明。
機動車駕駛人身體狀況發生變化,不符合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或者具有第十三條規定情形之壹,不適合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在30日內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管所申請註銷。申請時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機動車駕駛人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不適合駕駛機動車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第六十二條符合第五十七條至第六十條、第六十壹條第壹款規定的,機動車管理所應當在壹日內換發新的機動車駕駛證。符合第六十壹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在壹日內註銷機動車駕駛證。其中,符合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壹條規定的,應當收回原機動車駕駛證。
第六十三條機動車駕駛證遺失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機動車管理所申請。申請時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下列證件和憑證:
(壹)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
(2)機動車駕駛證遺失的書面聲明。
符合規定的,車管所應當在壹日內補發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人換發機動車駕駛證後,原機動車駕駛證失效,不得繼續使用。
機動車駕駛證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暫扣期間,機動車駕駛人不得申請換證。
第六十四條機動車駕駛人按照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壹條第壹款、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向機動車管理所申請換發或者補發牌照的,還應當按照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第五章機動車駕駛員管理
第壹節得分
第六十五條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計記分周期(即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自首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之日起計算。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壹個分值的分值為:12、6、3、2、1(附件4)。
第六十六條對機動車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和記分應當同時進行。
機動車駕駛人壹次有兩次以上違法行為記分的,應當分別計算並累加記分。
第六十七條機動車駕駛人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不服,經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依法變更或者撤銷原處罰決定的,應當變更或者撤銷相應記分。
第六十八條機動車駕駛人在壹個記分周期內累計記分達到12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實施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學習後,車管所應當在二十日內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的考試。考試合格的,分數清零,機動車駕駛證交回;考試不合格者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拒不參加學習或者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宣布停止使用其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人兩次達到12分或者壹個記分周期內累計記分超過24分的,還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後10日內在車管所進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參加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的,應當參加其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最高許可駕駛種類的考試。
第六十九條機動車駕駛人在壹個記分周期內未達到12分的,予以處罰。
第三人明知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仍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七條代理人明知委托事項違法仍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明知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而不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八條委托代理人需要委托他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行事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未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的,事後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被代理人不同意的,除緊急情況外,為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應當對其委托的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委托代理終止:
(壹)代理期限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二)委托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放棄委托;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五)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第七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法定代理機構或者指定代理機構應當終止:
(壹)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二)委托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四)指定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的;
(5)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因其他原因消滅。
第五章公民權利
第壹節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
第七十壹條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七十二條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
依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自財產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條國家財產屬於全民所有。
國家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私分、截留或者破壞。
第七十四條勞動群眾集體組織的財產屬於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包括:
(壹)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
(二)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
(三)集體所有的建築物、水庫、農田水利設施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設施;
(四)集體所有的其他財產。
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生產合作社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可以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
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私分、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第七十五條公民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生產資料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其他合法財產。
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第七十六條公民有依法繼承財產的權利。
第七十七條包括宗教組織在內的社會團體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
第七十八條財產可以歸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所有。
* * *分為* * *和帶* * *。按各自份額,* * *有分享財產的權利,也有分擔義務。* * *與* * *部分人對* * *所有的財產有權利和義務。
每個* * *擁有股份財產的人都有權要求分割或轉讓他的股份。但在出售時,其他* * *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九條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或者隱藏物,屬於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
遺失物、漂流物或者流浪動物應當歸還失主,由此產生的費用由失主報銷。
第八十條國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單位或者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國家保護其使用權和收益。使用者有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的義務。
公民和集體依法對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的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承包經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應當依法在合同中規定。
土地不得買賣、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第八十壹條國家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等自然資源,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單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由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國家保護其使用權和收益;使用者有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的義務。
國家所有的礦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開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開采。國家保護合法的采礦權。
公民和集體依法有權承包經營集體所有或者國家集體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受法律保護。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應當依法在合同中規定。
國家所有的礦藏、水流,國家所有和法律規定集體所有的林地、山嶺、草原、荒地、灘塗,不得買賣、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第八十二條全民所有制企業對國家賦予它的財產享有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第八十三條房地產相鄰當事人應當按照方便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交通、通風、采光等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第二節債權
第八十四條債務是當事人之間根據合同或者法律規定的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債權人是債權人,債務人是債務人。
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依法履行義務。
第八十五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八十六條債權人為兩個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享權利。債務人有兩個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擔義務。
第八十七條債權人或者債務人有兩個以上的,各連帶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每個負有連帶責任的債務人都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責任的人支付他的份額。
第八十八條合同當事人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合同約定的質量、期限、地點或者價格不明確,根據合同有關規定不能確定,當事人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適用下列規定:
(壹)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質量標準執行,沒有國家質量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執行。
(2)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3)履行地不明確,支付貨幣的,在收到支付款項的壹方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的壹方所在地履行。
(四)價格不明確的,按照國家價格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價格的,參照市場價格或者類似商品的價格或者類似服務的報酬標準執行。
合同中沒有約定申請專利的權利的,由完成發明創造的壹方享有申請權。
合同對科技成果使用權沒有約定的,各方均有使用權。
第八十九條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擔保債務的履行:
(壹)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2)債務人或第三方可以提供壹定的財產作為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
(3)當事人壹方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向對方支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作為價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四)壹方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對方的財產,對方超過約定期限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應付款項的,占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留置的財產應當依法折價或者以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九十條。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
第九十壹條合同當事人壹方將其權利和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對方的同意,並且不得牟利。依法應當由國家批準的合同,必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十二條沒有合法依據取得不當利益,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第九十三條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者提供服務的,受益人有權要求支付必要的費用。
第三節知識產權
第九十四條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權,依法享有署名、發表、出版和獲得報酬的權利。
第九十五條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專利權受法律保護。
第九十六條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依法取得的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第九十七條公民有權發現自己的發現。發現者有權申請發現證書、獎金或其他獎勵。
公民有權為其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申請榮譽證書、獎金或者其他獎勵。
第四節人身權利
第九十八條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
第九十九條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變更自己的姓名,禁止幹涉、挪用和假冒。
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享有姓名權。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有權依法使用和轉讓自己的名稱。
第壹百條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
第壹百零壹條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其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第壹百零二條公民、法人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其榮譽稱號。
第壹百零三條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禁止買賣、包辦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第壹百零四條婚姻、家庭、老年人、母親和兒童受法律保護。
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壹百零五條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公民權利。
第六章民事責任
第壹節壹般規定
第壹百零六條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