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書證。書證是以文字、符號、圖案等所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材料。可分為原件、原件、復印件、筆記本、復印件、翻譯件。比如門面租賃合同、前置許可及文件審批、營業執照等。都屬於書證範疇;
2.物證。物證壹般是指作為存在和表現證據的壹切物質形態。比如商標侵權行政處罰案件,商標標識、標有商標標識的商品、包裝都是物證;
3.視聽資料。指利用錄音、錄像或者其他方式反映的信息,以錄音、錄像和計算機存儲等方式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如工商部門違法擅自變更主要登記事項的視頻。對於視聽資料,有以下要求:壹是盡量提供相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載體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印件;二是標明生產方法、生產時間、生產者、認證對象;第三,聲音資料應附有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
4.目擊者證詞。證人證言是知道行政違法行為的人向行政機關或者組織所作的陳述,是行政處罰中常用的證據形式。證人證言證據有以下要求:壹是應當寫明證人的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信息;二是有見證人簽名,不能簽名的,就用蓋章的方式證明;三是註明簽發日期;四是居民身份證等證明身份的證件復印件;
5.當事人的陳述。行政處罰案件當事人的陳述主要是指行政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包括當事人在聽證程序中所作的陳述、申辯和辯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
證據包括:
(壹)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數據;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