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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訴狀的寫作技巧有哪些?

行政上訴狀的寫作技巧有哪些?

首先,掌握行政申訴的六個部分。

(1)標題:明確表述為“行政申訴”。

(2)第壹部分:必須分別陳述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相關信息。如果是公民,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等。;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寫明全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職務。

(三)上訴理由:上訴人不服XX人民法院於X年X月X日(200x年)作出的行政判決(裁定),現依法上訴。

(4)上訴請求:壹般來說,是請求“撤銷”原判決(裁定),進而“駁回訴訟請求”或“駁回起訴”;或者要求“發回重審”;或者要求“部分”或“全部”修改;提出修改請求的,應當寫明修改請求。因為行政訴訟的被告是行政機關,所以“駁回訴訟請求”或“駁回起訴”的請求只能由行政機關在上訴時提出。

(五)事實和理由:這部分是上訴的重點。圍繞上訴請求,說明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或者適用法律錯誤,或者原審審判性質錯誤,或者程序違法。通過事實和證據說明原審的錯誤,闡明自己的觀點,以達到上訴的目的。

(6)尾巴:上訴人民法院全稱,上訴人姓名,上訴日期等。應當依次陳述,並在附件中列明上訴狀副本及相關證據材料的份數。

第二,不要超過上訴期限。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不服壹審判決的,應當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提起上訴;如不服壹審裁定,應在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出上訴。逾期不上訴的,壹審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三、明白行政訴訟可以書面審理。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書面審理。所以當事人的上訴要盡量充分完整,有些不要留到開庭的時候,防止“書面審理”不開庭。

四、明確上訴到哪個法院。

上訴狀壹般應當提交原審人民法院。雖然可以提交給二審法院,但二審法院收到上訴狀後,也會移交給原審人民法院,以便原審人民法院及時送達上訴狀副本。

此外,特殊案件還可以考慮是否申請減、緩、免申訴費。

動詞 (verb的縮寫)如何確定上訴請求

壹審原告上訴時,認為原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但適用的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可以依法請求改判,但具體請求“撤銷”還是“變更”具體行政行為,要視案件情況而定。

認為原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可以請求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也可以在查明事實後請求改判。

當事人仍可對發回重審案件的判決或裁定提出上訴。

如果原告的訴訟被壹審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駁回”,原告可以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要求撤銷原裁定,指令壹審法院受理或者審理。

需要特別註意的是,由於我國民眾告官難的現狀,壹些特殊案件如果善於在壹審程序中發現錯誤,往往可以事半功倍。比如我曾經代理過的壹起行政案件,由於法院通知的合議庭名單與判決書上的合議庭不壹致,壹審法院主要是否定了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權利,最後與行政機關協商解決問題。

行政上訴範文

上訴人(原審原告):陳xx,女,1xx年2月出生,漢族,司機,住重慶市萬州區國本路盡頭418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重慶市萬州區公路運輸管理處(以下簡稱區運管處)。

上訴人不服被上訴人請求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壹案,不服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8月11日第20號行政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xx)2008年8月11日第20號行政判決,依法改判。

2.本案壹、二審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上訴理由:

1,壹審判決認定“萬州區人民政府向市政府請示萬州區解決出租汽車經營權相關問題的方案。。。。。。重慶市人民政府已批準該請示,其批準程序合法。上訴人認為這壹事實的認定是錯誤的,根據國辦發(20xx)第81號文的規定:“出租汽車經營權出讓的數量、金額、期限和審批程序。。。。。。至於“審批程序”(國辦發(1999)94號),早就規定“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並分別征得財政部和國家計委同意”,可見“審批”和“同意”是不同概念的行政程序,不能用“批準”代替“核準”。重慶市人民政府應行使審批權,而不是同意權。因此,萬州區人民政府審批解決萬州區出租汽車經營權相關問題的方案是違法的。

2.壹審法院認定“萬州區人民政府於20xx年清理規範本區出租汽車經營權”為“已實行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轉讓”,“不屬於新的出租汽車經營權轉讓政策”。對此,上訴人認為壹審法院的這壹認定是錯誤的。從被告出具的證據來看,萬州區曾三次出具出租車經營權保單,即第壹次為1996 10月,轉讓期限為五年,轉讓金額為3萬元。準入條件為:所有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的單位和個人;第二次是2002年,轉讓時間65438+10月1,轉讓期限8年,轉讓價格5萬元。準入條件為:轉入有資質運營條件的出租車公司統壹運營;第三次是20xx年7月,轉讓方式是:在本區1.040個出租車經營權指標總數內,每3個未履行的經營權指標,向公司贈送3個2003年底前投放的到期出租車經營權指標、協議和承諾,換取1個經營期限為24年的出租車經營權指標,每個經營權指標有償使用費7萬元。準入條件是:個體經營,出租車公司統壹管理。從以上情況來看,每次出臺的政策,從出讓年限、與下壹次出讓時間的銜接、出讓價格、準入條件、出讓方式等都是完全不同的。政策完全沒有連續性,屬於出臺新政策。

3.壹審法院認為,《重慶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重慶路)是地方性法規,符合《行政許可法》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規定,與《行政許可法》不沖突。上訴人認為《行政許可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行政許可收費只能以法律、行政法規的形式設定,即設定權的主體只能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國務院,其他任何機關無權設定行政許可收費。因此,《重慶路》和《行政許可法》是沖突的。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國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生效後,與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無效”。由此可見,《重慶市道路條例》中與《行政許可法》相抵觸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為行政機關設定行政許可的依據。

4.根據“依法行政”的原則,行政機關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行政行為。被告並沒有依法實施行政許可行為,而是依據號文件精神實施的。萬州區人民政府(20xx)124。“萬州區人民政府文件(20xx)124”不是《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規範性文件,不能作為實施具體行政許可的依據。因此,被告實施的行政許可行為違法。

綜上,上訴人認為,壹審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法規錯誤,導致判決不公,違法。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特此向妳院提出上訴,希望撤銷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20xx年8月11日作出的第20號行政判決,依法改判。

這個演示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Oxx年8月5日。

附:

兩份上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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