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的案由分為:作為類案件、不作為類案件、行政賠償類案件
二、行政案件案由的構成要素和確定方法
行政案件的案由分為:作為類案件、不作為類案件、行政賠償類案件。其確定方法如下:
(壹)作為類案件案由的構成要素和確定方法
確定作為類案件案由的基本方法是劃分案件的類別,以行政管理範圍為“類”,以具體行政行為種類“別”進行構造。案由的結構應當具備以下兩個要素:
1.行政管理範圍。行政管理範圍是指行政主體代表國家管理行政事務的領域。以行政管理範圍作為行政案件案由的第壹個要素,將行政案件初步分為“公安”、“工商”、“稅務”等行政糾紛,從類上區別開來。
壹般情況下,以行政管理範圍作為案由的第壹構成要素,分類後無需再作分解,如海關、計劃生育、稅務等,直接以“海關”、“計劃生育”、“稅務”作為案由第壹構成要素;對個別行政管理範圍比較寬泛的領域,如公安行政管理,可細分為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等,可以細化、分解後的具體管理範圍,將“治安”、“消防”等作為第壹構成要素用語。是否分解,應當結合案件實際,以表述簡潔、清楚為原則。
2.具體行政行為種類。以具體行政行為的種類或性質,如“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確認”等,作為案由的第二個構成要素。具體行政行為的表現形式,如行政處罰中的罰款、拘留等,不以構成要素出現,而均以“行政處罰”代之。
行政案件案由分為三級,案由按照被訴行政行為確定。
1、法院在確定行政案件案由時,應當首先適用三級案由;
2、無對應的三級案由時,適用二級案由;
3、二級案由仍然無對應的名稱,適用壹級案由。例如,起訴行政機關作出的罰款行政處罰,該案案由只能按照三級案由確定為“罰款”,不能適用二級或者壹級案由。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第六十九條 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七十條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壹)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職權的;
(五)濫用職權的;
(六)明顯不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