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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第三人能否上訴

可以,第三人對行政訴訟的判決結果不服的,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是具有上訴權利的,第三人可以通過上訴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商標侵權行政訴訟第三人的規定是在參與到行政訴訟類型案件的時候,如果是利害關系人,公民和法人有權利在案件存在利害關系的時候申請參加行政訴訟,這便是行政訴訟第三人。雖然在現實生活中,大家遇到訴訟案件的機會很少,何況是作為行政訴訟第三人參加訴訟。

壹、行政訴訟立案條件

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其中自然人應提交身份證明;法人應提交當年度經年檢合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工商部門、編委等其他登記部門出具的法人資格證明;其他組織應提交營業執照或其核準登記部門出具的資格證明。同時,原告應確認自己的受送達人和送達詳細地址、聯系電話、郵政編碼,並承擔因送達不能而產生相應法律後果。

2、有明確的被告。被告應是作出所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並提供被告明確的住所地或經常居住的詳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電話、郵政編碼。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原告應提供與爭議事實有關的符合起訴條件的證據材料並填寫證據清單,註明證據名稱、份數、證明對象及提交時間。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行政訴訟審理範圍

《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1)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3)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6)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7)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8)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9)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10)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11)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12)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但沒有提起訴訟,或者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人民法院判決第三人承擔義務或者減損第三人權益的,第三人有權依法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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