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工商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從事壹定生產經營活動的憑證。其格式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統壹規定,其登記事項為:名稱、地址、負責人、資金數額、經濟成分、經營範圍、經營方式、從業人數、經營期限等。
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應當置於公司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營業執照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或者轉讓。沒有營業執照,工商企業或個體經營者不得開業,不得刻制公章、簽訂合同、註冊商標或做廣告,銀行不得開戶。
補發營業執照:
1.如果營業執照丟了,第壹步就是在報紙上做個說明。
2.工商局應辦理下列手續:
(1)法定代表人簽署並由公司蓋章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2)公司蓋章的指定代表或授權代理人證明。
(3)有限責任公司向股東大會提交決議(決定),由股東(單位股東)蓋章或股東(自然人股東)簽字。
股份有限公司向股東大會提交的決議(會議記錄),應當由會議主持人和出席股東大會的董事簽名。
(四)屬於企業集團的子公司,名稱中有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的,應當提交加蓋企業集團母公司印章的企業集團登記證書復印件;為股份公司的,還應當提交企業集團管理機構的同意證明。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公司名稱須經批準的,應當提交相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的復印件。
(6)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新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7)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