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宣紙,是指在涇縣行政區域內,按照國家標準采用傳統特殊工藝制作,具有潤墨和耐久等獨特性能,供書畫、裱拓、水印等用途的高級藝術用紙。第三條 宣紙保護和發展工作貫徹保護為主、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堅持政府主導、部門負責、社會參與的原則。第四條 市和涇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宣紙保護和發展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保護和發展等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宣紙保護和發展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涇縣人民政府具體負責宣紙保護和發展工作。
市和涇縣人民政府文化、信息化、教育、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同做好宣紙的保護、發展、監督和管理工作。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宣紙的保護和發展工作。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危害宣紙保護和發展的行為有權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接到舉報、投訴,應當依法及時處理。第七條 對在宣紙保護和發展工作中做出顯著貢獻的組織和個人,市和涇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第二章 保護和傳承第八條 市和涇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宣紙地理標誌產品和地理標誌商標保護工作的領導,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有關部門做好宣紙地理標誌產品和地理標誌商標的保護工作。第九條 涇縣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負責宣紙生產者申請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的受理及初審工作。第十條 宣紙生產者申請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具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
(二)由宣紙地理標誌產品管理部門出具產品產自特定地域的證明;
(三)按照宣紙國家標準組織生產,能保持正常生產活動,並建立有完整、可追溯的產品質量檔案;
(四)符合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申請的其他要求。第十壹條 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指導有關組織申請註冊宣紙地理標誌商標,並引導符合條件的生產企業使用宣紙地理標誌商標。
鼓勵宣紙生產企業申請註冊商標和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第十二條 宣紙生產應當遵守下列規範:
(壹)采用產自涇縣境內及周邊地區的青檀皮和沙田稻草,不摻雜其他原材料;
(二)利用涇縣山泉水並在涇縣境內生產;
(三)采用傳統選料、制漿、配料、制紙等特殊工藝;
(四)產品質量符合宣紙國家標準。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並保護種植、生產加工與宣紙制作技藝密切相關的原輔材料。第十四條 宣紙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宣紙制作技藝的保密制度,嚴格保密措施。
宣紙生產過程中有關人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不得泄露有關技術秘密和其他商業秘密。第十五條 對宣紙產業集中的特定區域,涇縣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宣紙文化生態保護區,制定專項保護規劃,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
涇縣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在編制宣紙文化生態保護區專項保護規劃時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壹)傳統文化積澱豐厚、存續狀態良好;
(二)具有較高的歷史、文化價值和鮮明的區域特色;
(三)所依存的自然生態環境和人文生態環境良好。
宣紙文化生態保護區應當設置明確的保護標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塗汙、損壞、拆除。第十六條 在宣紙文化生態保護區內,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壹)擅自采石、挖砂、取土、采礦;
(二)擅自砍伐林木,毀林開墾;
(三)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四)擅自設置排汙口;
(五)擅自占用、填堵、圍圈、覆蓋水域或者挖掘河道;
(六)其他影響宣紙制作水源水質的行為。第十七條 涇縣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宣紙及其主要生產工具等傳統制作技藝項目以及代表性傳承人的申報和認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