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必須有中文廠名、中文地址、電話號碼、許可證號、產品標識、生產日期、中文產品說明,必要時還應有有限的定性或者提示性說明等。任何缺失的產品將被視為不合格,不得在市場上銷售。
簡化過程
2018 10 1國務院發布《關於進壹步減少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簡化審批程序的決定》。
《決定》提出,進壹步減少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取消14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將四類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權限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這次改革後,實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由38種減少到24種。
《決定》明確,對目錄內產品實行簡化審批程序。壹是將發證機關組織的認證前產品檢驗改為企業申請時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檢驗報告。
二是除危險化學品外,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許可的產品實行後驗。企業提交申請和產品檢驗報告,並作出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承諾後,經形式審查合格,即可取得生產許可證,然後在規定時間內接受現場檢查。
三是企業生產經營目錄內不同類型產品的,按照“壹企壹證”的原則,在申請新證或申請換發許可證時進行審核發證。
擴展數據:
為進壹步調整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目錄,取消19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將3項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改為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將8項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權限由國家質檢總局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調整後,繼續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有38類,包括國家質檢總局實施的19類和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實施的19類。?
對繼續實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為提高審批效率,降低企業取證成本,質檢總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組織有關地區和行業試行簡化生產許可證審批程序:壹是, 取消了發放前的產品檢驗,由企業提交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檢驗報告代替。
第二,事後現場審查。企業提交申請和產品檢驗報告並承諾保證產品質量安全後,通過形式審查的,可以先取得生產許可證,再接受現場審查。對通過簡化程序取證的企業,在後續監督檢查中,發現產品檢驗或者生產條件不符合要求的,發證部門應當依法吊銷生產許可證。
參考來源:百度百科-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