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投訴說明
壹、產品質量責任
產品質量責任是商品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商品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的循環帶來了商品經濟的繁榮和社會的發展。
隨著以現代工業和現代科學技術為主要內容的商品經濟的高度發展,也出現了壹些不利於消費者的因素。首先,產品越來越復雜,消費者很難憑借自己的知識和經驗全面了解商品的質量和性能。現代商品通常包裝精美,不能當場打開。消費者只能根據廣告或包裝上的說明來選擇商品,而不能根據商品本身來選擇,這就構成了對消費者選擇商品自由的限制。
產品質量責任包括產品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的產品責任,是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因生產、銷售缺陷產品,給購買者、使用者或者其他相關人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產品責任只是民事責任的壹種。違法行為性質惡劣、危害後果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於壹般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應當追究行政責任;壹般情況下,違法者應同時承擔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不能免除民事責任。
《產品質量法》規定,生產者、銷售者應當承擔產品質量責任。
二、消費者投訴和舉報的受理部門
目前我國受理產品質量問題的部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消費者協會、企業主管部門、商檢部門、人民法院等。
在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方面,國務院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的分工明確如下:
1.在生產流通領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及其下屬各級質量技術監督機構負責調查處理所有產品質量責任問題;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協助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2、在市場管理和商標管理中,發現非法生產和經銷摻假產品、假冒產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予以配合。
3、在市場上倒賣、騙賣劣質商品,凡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需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協助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協助。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發現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查處;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協助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同壹問題不得重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