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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居十壹年》的原文和譯文

隱居十壹年原文及譯文如下:

十壹年春,滕厚和侯雪來朝拜,為誰是宗族的大支而爭論不休。侯雪說:“我們會先被封印。”騰侯曰:“吾乃周朝布政官、薛,系旁氏。我不能在他後面。”

廬隱遣羽父與商議曰:“承蒙君和問候我君。周國有句諺語:‘山上有木,工匠會琢磨;客人有禮貌,主人就會選擇。周朝氏族結盟,異姓居後。如果妳去見薛,妳就不敢和別的國家並肩站在壹起了。如果我得到了國君的賞賜,希望國君答應騰侯的請求。”侯雪答應了,讓騰侯去了。

夏天,魯隱公和鄭伯在雍相遇,計劃攻克郭旭。

鄭伯將征服郭旭,在五月的第壹天,他將在大皇宮裏收發武器。孫坤和英考叔叔在搶車。英考叔叔拿起軸就走了。滋子拔出戟,跑到馬路上,也沒抓到。滋子很生氣。

秋、七月間,廬隱會與齊侯、鄭伯會合,攻打郭旭。在陳賡日,快到郭旭時,英考叔叔帶著鄭伯的旗幟趕到了城裏。滋子用弓箭從下面射他,英考大叔從城裏掉了下來。於穎大叔舉著壹面弧形旗再次登上城池,揮著旗大喊:“國君已經登上城池了。”於是鄭的所有軍隊都進城了。中午,所有部隊進入徐國都。許莊公逃亡以保衛國家。

齊侯把郭旭給了魯隱公。魯隱公說:“國王說郭旭不會獻祭,所以他跟著國王去懲罰他。既然郭旭已經認罪,君雖有命,我不敢聽。”於是就給了鄭國人。

鄭伯派郭旭的大夫在百裏之外侍奉徐庶,並說:“神降禍於郭旭,鬼神實在不滿徐君,所以用我之手來懲罰他。我在這裏連壹兩個哥哥都享受不到安寧。妳敢把征服多國當成自己的功勞嗎?我有個弟弟,不能和睦相處,讓他要飯吃。怎樣才能長期占有徐?

我丈夫(李白)侍奉徐叔安撫這裏的百姓,我會讓公孫得到佐助先生。如果我死得好,上帝可能會後悔對郭旭的傷害,根據儀式,讓徐公再次為他的國家服務。當時,只有我郭征像壹個老親戚壹樣向郭旭提出了壹個要求,他們所有人都可以相互效仿。

不要繁殖其他的人,走近這裏,來和我鄭爭奪這塊土地。對我的子孫來說,現在挽救危亡還為時不晚。他們還能為郭旭祭祖嗎?我讓夫君留在這裏,不僅是為了許,也是為了鞏固鄭的邊境。"

遂令公孫霍住城西,曰:“凡用財者,不可置。我死後,妳很快就離開了。我先王在此建新城,如今皇族衰微,周後裔日漸失序。郭旭是周國和大嶽的後代。既然神已經厭惡了周國的法律,我怎麽能和郭旭比呢?”

這位先生認為:“在這件事上,鄭莊公有壹套社會行為準則。社會行為規範是為了治國,穩定國家,保持人民秩序,造福子孫後代。郭旭被征服,投降放他們走,測法處理,測實力而行動,看準時機而行動,不涉及後人。可以說,他知道社會行為規範。”

鄭伯讓每排壹只豬,壹只狗或壹只雞來詛咒射殺英考大叔的兇手。這位先生認為,“鄭莊公已經失去了他的政治法規。政治是用來治民的,法度是用來正邪的。既沒有不規範的政治,也沒有威懾的法律,所以才會產生惡。詛咒邪惡有什麽好處?”

周桓王把吳、劉、婁、關的地給了鄭國,把蘇奮生的地給了鄭國、文、元、貞、範、姬、李茂、項、孟、周、姬、周的人。君子因此知道桓王會失去鄭。寬恕與行為是法律的原則,也是社會行為規範的大綱。如果自己留不住,送給別人,別人不應該感謝妳嗎?

郭征和利益國家違背了他們的言論,然後他們征服了郭征。鄭伯在邊境與他交戰,郭敗退。所以,君子知利害國必亡。不測法、不測力、不測親疏、不征討宣言、不查罪,而犯此五錯,失軍,豈不宜乎?

冬天的十月,鄭伯率領虢國的軍隊征服了宋國。在那天,他打敗了宋軍,以報復宋軍入侵鄭。宋沒有來報道,所以沒有記錄。每個軍閥都有令,報了就記錄,不報就不記錄。軍隊成功與否是壹樣的。即使壹個國家被消滅,被消滅的也不報戰敗,贏了的也不報征服,不記入簡編。

羽父要求殺桓公,希望得到丞相之位。殷公曰:“因他年幼,我曾為他施與受。我已經派人建了壹個蹲的地方,我老了。”羽父害怕了,反過來無中生有地說尹公的壞話,要求殺死尹公。

殷公做公子時,在狐土與鄭人作戰,被俘受辱。鄭人把他囚禁在殷的地方,殷賄賂他在忠武神面前祈禱,於是他帶著殷還魯,立了忠武神。11月,尹公將祭祀鐘吾,齋戒於社稷,留宿於艾之家。到了那壹天,禹的父親派賊殺了艾家的,立桓公為國君討伐艾家。艾家裏也有白死的人。葬禮沒有記錄,因為沒有按照君主的葬禮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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