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以下簡稱《印花稅法》)和中辦、國辦《關於進壹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現就印花稅征管和納稅服務管理、優化土地增值稅優惠事項辦理方式等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壹、印花稅征收管理和納稅服務相關事宜
(1)納稅人應填寫《印花稅稅源清單》(附件1),並根據印花稅應稅合同、產權轉讓書、經營賬簿進行財產行為稅綜合申報。
(二)應稅合同或者產權轉讓文件未載明金額,在後續實際匯算清繳中確定金額的,納稅人應當在應稅合同或者產權轉讓文件訂立的第壹個納稅申報期申報應稅合同或者產權轉讓文件的成立,並在實際匯算清繳後的下壹個納稅申報期按實際匯算清繳金額申報繳納印花稅。
(3)印花稅按季、按年或按次征收。應稅合同和產權轉讓文書的印花稅可以按季或按次申報繳納,應稅業務賬簿的印花稅可以按年或按次申報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結合征管實際確定。
境外單位或個人應稅憑證印花稅可以按季、按年或按次申報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結合征管實際確定。
(四)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境外單位或個人的境內代理人應按規定代扣代繳印花稅,並向境內代理機構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由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印花稅。境外單位或個人可向資產交付地、境內服務提供者或接受者所在地(住所)、應稅憑證境內記賬人所在地(住所)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涉及房地產產權轉移的,應當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