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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征稅範圍包括

印花稅的征收範圍有:

1、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按購銷金額0.3‰貼花;

2、加工承攬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按加工或承攬收入0.5‰貼花;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包括勘察、設計合同按收取費用0.5‰貼花;

4、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額0.3‰貼花;

5、財產租賃合同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合同按租賃金額1‰貼花;

6、貨物運輸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運輸、鐵路運輸、海上運輸、內河運輸、公路運輸和聯運合同按運輸費用0.5‰貼花;

7、倉儲保管合同包括倉儲、保管合同按倉儲保管費1‰貼花;

8、借款合同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包括融資租賃合同但不包括銀行間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額0.05‰貼花;

9、財產保險合同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按收取的保險費收1‰貼花;

10、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合同按所記載金額0.3‰貼花;

11、產權轉移書包括財產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5項產權轉移書據、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包括股份制企業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票,因購買、繼承、贈與所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按所記載金額0.5‰貼花;

12、營業賬簿納入會計核算的生產、經營用賬簿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合計金額0.5‰貼花。其他賬簿按件貼花5元;

13、權利、許可證照包括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註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按件貼花5元。

下列情形的憑證,不屬於印花稅征收範圍:

1、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仲裁機構的仲裁文書,監察機關的監察文書;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按照行政管理權限征收、收回或者補償安置房地產書立的合同、協議或者行政類文書;

3、總公司與分公司、分公司與分公司之間書立的作為執行計劃使用的憑證。

綜上所述,印花稅征稅範圍包括合同、憑證、賬簿等文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印花稅法》第壹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壹)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第三條

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應納稅額不足1角的,免納印花稅。

應納稅額在1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5分的不計,滿5分的按1角計算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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