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0年,英國女王伊麗莎白批準了倫敦壹位富商的請求,允許組織“倫敦監事商人東印度公司”,這是英國東印度公司歷史的開端。英國東印度公司成立時,英國國王授予特許權:1。其他公司被禁止在東印度地區與該公司競爭;2.每次航行可隨身攜帶三萬斤金銀,隨身攜帶的英國貨物免征出口稅;3.許可證有效期為15年,屆時可以延期。
這種特許公司從國王那裏獲得特許經營權,獲得貿易壟斷特權。章程的性質相當於公司的章程,也可以看作是原始的公司立法或公司立法的修改形式,加蓋國家印章,規定公司的性質、特權和權力。當壹個商人獲得了特別許可,公司就獲得了法人資格。英國東印度公司不僅是壹家特許經營公司,也是壹家股份公司。從公司成立到17年的1617年間,股東人數從100人增加到954人,總股本從68373猛增到162萬,總資本1708是創立時的5O倍。當時的股份是可以轉讓的,對股東沒有身份限制,所以公司的資本是永久的。對於這種公司,當時英國沒有壹般的法律規定。事實上,憲章起到了公司立法的作用。特許經營時期,英國公司立法最大的成就是在詹姆斯壹世時期(1566 6月19 ~ 1625 3月27日)確立了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
印度殖民貿易的巨大利益促使被排除在東印度公司之外的英國商人於1689年在倫敦成立了新的英國東印度公司,與原英國東印度公司競爭。由於競爭影響了英國政府的財政收入,1702年,新舊公司在國會的主持下合並,命名為“英國駐印度商業聯合公司”,至今仍稱為英國東印度公司。從此,英國東印度公司開始了對印度進行更大規模殖民侵略的新時代。英國東印度公司從印度掠奪的巨額財富源源不斷地回流到英國,有力地加速了英國的工業革命,給英國東印度公司造成了致命的危機。
18世紀下半葉,工業革命在英國迅速展開。隨著工業資本主義的發展,原料供應和商品銷售市場的需求越來越迫切。英國東印度公司對印度的壟斷成為英國工業資產階級把印度變成原料供應國和商品銷售市場的嚴重障礙,英國工業資產階級對東印度公司越來越不滿。同時,英國東印度公司對印度的野蠻掠奪,尤其是對尤加拉的破壞性掠奪,使當地經濟瀕臨破產,嚴重影響了公司股東的收入,也引起了倫敦百萬富翁對該公司的強烈不滿。因此,如何管理印度成為英國國內政治生活中的壹個突出問題。
1784年,在工業資產階級的推動下,英國議會通過了旨在削弱東印度公司在印度的經濟和政治壟斷地位的《印度法案》。具體內容如下:1。東印度公司在印度的行政和軍事事務由英國政府接管,公司只管理貿易業務;2.英國議會成立了壹個由英王任命的六人監督委員會,監督和指導印度事務。這壹法案雖然削弱了英國東印度公司在印度的勢力,但不符合英國工業資產階級開放印度貿易的要求。直到1813的《印度法案》徹底廢除了英國東印度公司對印度貿易的壟斷,使印度成為英國工業品自由競爭的廣闊天地。
這壹時期,英國公司法形成了獨具特色的資本原則——授權資本制。這壹制度後來被英美法系國家采用。授權資本制的本義是公司股票的發行是基於政府授權。在特許經營期間,壹些特許公司根據授權成立,發行股票吸收資本,其中東印度公司最為典型。英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表明,雖然公司成立時在章程中記載了資本總額,但並不要求發起人足額認繳。只認繳出資總額的壹部分,就可以成立公司。對於未認購的部分,授權董事會根據需要隨時發行新股。沒有必要進行註冊更改。
東印度公司在英國對印度的殖民侵略和瘋狂掠奪中發揮了巨大作用。到了20世紀50年代,英國工業資本主義如火如荼,在印度民族起義的打擊下,完成了歷史使命,終於結束了兩個半世紀的罪惡歷史。但不可否認的是,它的存在和發展推動了英國公司立法的進步,使英國形成了公司制、股票發行制、授權資本制等典型的公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