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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別人畫的圖當頭像算侵權嗎

算。從法律角度來講,算侵權。因為未經允許私自使用別人原創圖片就已經構成了侵權。但如果只是自己用作頭像和手機壁紙,且不用作盈利手段的話,還是可以使用的。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為介紹、評論壹個作品,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用別人的照片做頭像,只要是正常使用,沒有營利為目的的話,應該不構成侵犯肖像權的行為。如果未經肖像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或者不以營利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給肖像權人造成實際損害的,使用人構成侵權(肖像權)責任。肖像權,是指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現、使用並排斥他人侵害的權利,就是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壹種人格權。肖像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未經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侮辱其肖像。警方有權保留使用權。如果受害者的肖像被擅自使用,可先協商,如拒不撤銷者,可依法進行起訴,申請司法保護,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構成侵權必須同時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壹)未經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

(二)是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權,即使用者在主觀上,希望通過對他人的肖像的使用,獲得經濟利益。但是,所謂的“營利”並不是我們通常理解上的要有營利實事,只要有營利的主觀意圖,有客觀營利的行為,無論行為人是否實現營利目的,都構成“營利”實事。以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要承擔法律責任,即被侵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壹)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壹個作品或者說明壹個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壹十八條

肖像權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壹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第壹千零壹十九條

肖像權消極權能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汙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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