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第2條規定:
侵害民事權益的,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權和財產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多次發送淫穢、侮辱、威脅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偷窺、拍照、偷聽或傳播他人隱私。
擴展數據:
報案案例門口貼侮辱性海報後被追責案例:83歲的王老太張貼海報侮辱鄰居陳夫婦,故陳夫婦起訴要求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30元。房山法院審結了這起名譽權糾紛案,判決被告王女士賠禮道歉。
陳夫婦認為王太太的行為對自己造成了極大的精神刺激和心理傷害,擾亂了平靜舒適的生活。他們已將王太太告上法庭,要求她公開書面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3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本案中,王太太在陳先生家和小區多處張貼了幾張寫有“陳先生家是慣偷”字樣的紙。她的行為侵犯了陳先生夫婦的人身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法院判決王太太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書面公開賠禮道歉。
人民網-老太太張貼海報辱罵鄰居被判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