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壹條無準運證或者超過準運證規定的數量托運或者自運煙草專賣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和違法所得。
承運人明知是煙草專賣品而為無準運證的單位、個人運輸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量異地攜帶煙葉、煙草制品,數量較大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生產煙草制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生產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或者煙草專用機械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上述產品,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第三十三條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批發業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或者停止經營煙草制品批發業務,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第三十四條無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進出口業務、外國煙草制品寄售業務或者免稅的外國煙草制品購銷業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上述業務,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第三十五條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生產、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煙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法第二十壹條的規定,非法印制煙草制品商標標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銷毀印制的商標標識,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第三十八條倒賣煙草專賣品,構成投機倒把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倒賣的煙草專賣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煙草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三十九條偽造、變造本法規定的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經營許可證等許可證件和準運證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買賣本法規定的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經營許可證等許可證件和準運證的,比照刑法壹百壹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煙草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前兩款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四十條走私煙草專賣品,構成走私罪的,依照關於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走私煙草專賣品,數額不大,不構成走私罪的,由海關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煙草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四十壹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本法實施情況進行檢查。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煙草專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煙草專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二條人民法院和處理違法案件的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私分沒收的煙草制品,依照關於懲治貪汙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第壹條、第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人民法院和處理違法案件的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購買沒收的煙草制品的,責令退還,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煙草公司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的,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當事人對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壹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