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財政、科技、技術監督、工商、稅務、統計、物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省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做好雲南省名牌產品的認定和管理工作。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扶持企業爭創名牌產品。
在政府采購中,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采購雲南省名牌產品。第五條 在創名牌產品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六條 申請雲南省名牌產品認定實行自願的原則。
認定雲南省名牌產品遵循市場評價為主,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第七條 雲南省名牌產品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壹)產品質量達到國內同類產品的先進水平,在國家或者省質量監督抽查中保持合格,具備有效運行的質量保證體系;售後服務措施完善,具有良好信譽,用戶和消費者滿意;
(二)產品具有較高知名度,市場占有率、年銷售額、產品銷售率在全省同行業中位居前列;
(三)產品生產達到適度經濟規模,利稅總額、銷售利潤率、出口創匯率相關經濟技術指標處於國內較好水平,在省內同類產品中位居前列;
(四)產品生產的工藝、裝備水平先進,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或者體現雲南特色的獨特工藝。
雲南省名牌產品的具體條件,由省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會同省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分別規定。第八條 雲南省名牌產品每年認定壹次。企業應當於每年的3月31日前向所在地的地、州、市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在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註冊登記的企業,可以直接向省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第九條 申請雲南省名牌產品認定,應當如實填寫《雲南省名牌產品認定申請書》,並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壹)合法有效的商標註冊證書;
(二)國家規定的準許生產該產品的法定資格證書;
(三)該產品執行標準及省級以上標準化管理部門出具的標準水平證明;
(四)省級以上法定質量監督檢驗機構近期(食品半年內,其他產品壹年內)產品質量檢測報告;
(五)企業質量管理狀況的有關證明;
(六)由省級以上行業管理部門證明該產品市場占有率、行業排位的有關材料。第十條 地、州、市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初審,並提出意見報省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審核。第十壹條 省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上報的申請或者直接受理申請之後45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組織評審。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予以初步認定,並向社會公告;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退回申請並書面說明理由。
對已初步認定的雲南省名牌產品,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任何人均可以向省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異議。無異議或者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的,由省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予以認定,並正式公告,發給《雲南省名牌產品證書》;經裁定異議成立的,不予認定。
《雲南省名牌產品證書》及標誌由省經濟貿易主管部門統壹制作。第十二條 雲南省名牌產品認定的有效期為3年,自公告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企業可以向省經濟貿易主管部門申請續展。經審查,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準予續展,每次續展有效期為3年。第十三條 在雲南省名牌產品認定和續展的有效期內,企業可以在該產品包裝、標識、裝潢及產品銷售和廣告宣傳中,按規定使用雲南省名牌產品標誌和稱號。第十四條 縣以上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雲南省名牌產品的管理,監督檢查雲南省名牌產品的生產和經營情況。對出現不符合雲南省名牌產品認定條件情形的,責令生產企業限期整改;經整改後仍不符合條件的,由省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取消雲南省名牌產品稱號,收回《雲南省名牌產品證書》,停止使用雲南省名牌產品標誌。
從取消雲南省名牌產品稱號之日起,企業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