漾濞核桃產業包括漾濞核桃的種植、加工和銷售。第三條在自治縣從事漾濞核桃種植、加工、銷售、科研和管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四條漾濞核桃產業發展應當遵循保護種質、優化品種、合理規劃、科學管理的原則,推進漾濞核桃產業規模化、標準化、品牌化發展。第五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漾濞核桃產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每年安排預算資金,專項用於漾濞核桃產業發展。第六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種植漾濞核桃,發展以漾濞核桃為原料的食品、藥品、保健品和工藝品,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第七條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支持漾濞核桃產業發展。第八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漾濞核桃的宣傳,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漾濞核桃的歷史文化挖掘、文學創作和旅遊活動,提升漾濞核桃的品牌知名度。
壹年壹度的“白鹿”節是大理漾濞核桃節。第九條自治縣人民政府對保護漾濞核桃品牌、發展漾濞核桃產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保護和管理第十條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漾濞核桃產業發展管理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壹)宣傳和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編制並組織實施漾濞核桃產業發展規劃;
(三)培訓漾濞核桃產業專業技術人員並頒發相應的資格證書;
(四)申請使用漾濞核桃地理標誌和證明商標;
(五)負責漾濞核桃種質資源的調查、備案、上市保護和變化監測;
(六)行使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第十壹條自治縣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林業、環保、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漾濞核桃產業發展的管理和服務工作。第十二條漾濞核桃的種苗培育、種植、果實和果仁加工,執行大理白族自治州《漾濞核桃綜合標準》。第十三條從事漾濞核桃苗木生產、銷售的單位和個人,在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前,應當征得漾濞核桃產業發展管理機構的同意。第十四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漾濞核桃種質資源的管理和保護,建立和完善種質資源庫。第十五條從事漾濞核桃苗木嫁接、種植培育、果仁加工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持證上崗。第十六條在漾濞核桃果實和果仁加工中,不得使用影響漾濞核桃品質的化學產品。第十七條自治縣編寫的地方教材應當介紹漾濞核桃的種植歷史、產業現狀和發展前景。第十八條自治縣人民政府保護漾濞核桃的知識產權,支持單位和個人申報技術成果專利。第十九條自治縣人民政府加強核桃林植被、水土的保護和管理。禁止下列行為:
(壹)盜竊或者損毀核桃樹(苗)的;
(二)偷盜核桃的接穗和果實;
(三)向核桃林地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第二十條漾濞核桃生產經營者可以依法成立核桃行業協會等組織,增強自我發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能力。第三章生產經營第二十壹條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租賃、承包等流轉方式發展漾濞核桃產業。第二十二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科研部門、大專院校的合作,引進資金、技術和人才,加大漾濞核桃良種選育、種苗繁育、種植栽培、病蟲害防治等新技術的研究和推廣,培育高產優質的漾濞核桃。第二十三條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單位和個人科學種植和加工漾濞核桃,保證漾濞核桃的特色品質。第二十四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漾濞核桃種植區和營銷市場等基礎設施建設,改善環境,促進漾濞核桃產業發展。第二十五條自治縣人民政府實行漾濞核桃地理標誌和證明商標等品牌標識專用和有償使用制度。第二十六條使用漾濞核桃品牌標識經營核桃苗、果、仁等的單位和個人。應符合大理白族自治州漾濞核桃浸泡綜合標準,嚴禁摻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