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美國《商標法》,?向美國專利商標局(U?S?P?a?t?e?n?t?a?n?dTrademark Office)提交商標申請可以基於以下四種理由:
1.?在商事活動中,實際使用了所申請的商標;
2.?在商事活動中,基於真實意向使用而申請的商標;
3.?在其他巴黎公約締約國對相同商品和服務進行了註冊;以及
4. 在其他馬德裏協定締約國對相同商品和服務進行了註冊,並提出了擴大保護地域的要求美國是世界上為數不多的幾個允許基於“意向使用”提出商標申請的國家之壹,在沒有國外註冊的情況下,?
該商標持有人只需在美國專利商標局註冊前在商事活動中使用過該商標即可。
在美國要想成功註冊並持有所申請的商標,對商標的“使用”扮演著非常關鍵的角色。除了已在國外註冊的商標以外,要想在美國專利商標局獲得聯邦商標註冊,此前的使用非常重要。該使用的要求以美國商標法背後的壹項重要政策為基礎,即使用商標的目的在於保護商標持有人和消費公眾,使他們能定位並區分各種產品和服務的來源。因此,為實現相關政策目的,美國專利商標局在註冊之前會要求申請人提交商標使用的證據。即使在基於善意“?
意向使用”?的申請中,這壹要求也是必不可少的。
在美國專利商標局的申請程序
在美國,無論基於何種理由提交的商標註冊申請,都是由商標審查員進行審查,以確定其是否符合申請的法定要求及是否可以註冊。在某些情況下,商標審查員還會發出專利商標局審查決定通知書,由申請人進行答復。
如果提交的申請符合全部申請要求,同時具有可註冊性,將進行為期30天公告。如果在這30天的限期內無人提出異議,同時美國專利商標局接受了申請人提出的“使用聲明”(allegation of use),則該商標將進入註冊程序。在公告異議期,基於何種申請理由會影響到美國專利商標局核準註冊的速度。舉例而言,壹個基於實際使用或公告時已在國外註冊提出的申請,不需要提交補充材料,處理起來相對迅速。與此形成對比的是,針對公告時基於意向使用提出的申請,在公告後,美國專利商標局會發“許可通知書”。從發出該通知之日起,最長36個月內,均可提交“使用宣告”。在發出“許可通知書”起6個月內,申請人需要提供“使用聲明”。但是申請人可以申請延期6個月提交“使用聲明”。延期提交“使用聲明”最多可延展5次,最長可達3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