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中國為原屬國申請商標國際註冊,並於2016年10月9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起止日期以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核發的《馬德
裏商標國際註冊申請受理通知書》落款時間為準),取得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核發的《馬德裏商標國際註冊申請受理通知書》的青
島市企業,可以申報商標國際註冊資金補助。
二、青島國際商標註冊的補助標準
以中國為原屬國申請商標國際註冊,經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審查核發《馬德裏商標國際註冊申請受理通知書》、並按規定繳納費
用的,每新申請壹件補助7000元。對商標國際註冊的後期指定申請不予補助。
三、青島國際商標註冊補助的申請主體
申報商標國際註冊資金補助的企業,須在青島市登記註冊兩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四、申請青島國際商標註冊補助時間
申報時間自本文件下發之日起到2018年12月31日止。符合條件的企業在申報期內,可隨時辦理申報,逾期申報不予受理。申報材
料不符合要求的企業提報材料後5日內可補報,過期不再受理。
五、青島國際商標註冊的補助流程
1、申報企業向註冊地所在區(市)的商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2、各區(市)商標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行文上報青島市工商局。
3、青島市工商局根據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反饋的企業名單,核實確定各區(市)應予資金補助的商標國際註冊申請企業名單。
六、申請青島國際商標註冊補助的材料
青島市申報商標國際註冊資金補助企業向區(市)商標主管部門申報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青島市商標國際註冊資金補助申報表》(加蓋企業公章);
2、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核發的《馬德裏商標國際註冊申請受理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
3、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4、申請商標國內《商標註冊證》或國內《商標註冊受理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
5、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6、其他證明材料。
七、青島商標國際註冊補助的發放
青島市工商局將審核後的各區(市)補助資金數額,行文報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據此將資金下達到各區(市)財政部門,由各
區(市)財政部門直接支付到企業。各區(市)商標主管部門在資金撥付企業三個月後將企業收據復印件報青島市工商局。青島市
工商局將在網站“政府信息公開”欄目中,公告獲得商標國際註冊補助資金的企業名單。
八、青島商標國際註冊補助的註意事項
1、各區(市)商標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按要求認真做好商標國際註冊補助資金申報的受理、審核和上報等工作,核
實申報資料的齊全性、真實性,保證申報工作質量,並對資金申報進行監督管理,各級財政部門要按規定及時撥付資金;
2、申報企業應當確保提交的材料真實、合法、有效;對弄虛作假、騙取補助資金的,以及截留、擠占、挪用資金的,將根據《財
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