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去年註冊了壹個域名,和當地壹家圖書出版公司的名字重合。我用這個域名建立了壹個中國商店來賣書。現在這家公司讓我把域名“還”給他們,說我的行為是惡意註冊,侵犯了他們公司商標的利益。他們說如果我不“還”他們,他們就起訴到法院,要求我賠償他們的損失。我想問壹下,什麽行為構成惡意域名註冊?我的行為是惡意註冊嗎?答:根據《中國互聯網絡中國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2000年2月修訂)第九條規定,被投訴的域名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其行為構成惡意註冊或者使用該域名: (壹)註冊或者接受該域名的目的是向作為民事權益所有人的投訴人或者其競爭對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以獲取不正當利益;(二)多次將他人享有合法權益的名稱或者標識註冊為自己的域名,防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聯網中國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權益的名稱或者標識;(三)註冊或者轉讓域名的目的是損害投訴人的名譽,擾亂投訴人的正常經營活動,或者混淆與投訴人的區別,誤導公眾;(4)其他惡意情節。由於域名的識別功能,它與知識產權密切相關。我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商標解釋)第三條第壹款規定:“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註冊為域名,容易使相關公眾對電子商務產生誤解”,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款規定的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根據該規定,可以解釋為註冊域名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在先專用權:原告請求的註冊商標權合法有效;被告註冊該域名使用的文字與他人在先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被告通過域名從事相關商品的電子商務;註冊域名容易誤導相關公眾。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計算機中國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中國域名解釋》)第四條的規定,司法認定行為人註冊使用域名構成侵權應當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原告請求的民事權益合法有效;被告註冊的域名與原告請求保護的權利客體相同或者近似,容易誤導相關公眾;被告無正當理由註冊或使用該域名;被告惡意註冊該域名。因此,如果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註冊為域名,並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已經涉嫌侵犯他人商標權,屬於惡意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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