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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麽區分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

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 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 二者關系如下: (1)證明商標與集體商標都是由多個生產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同使用的商標。 (2)證明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的質量達到規定的特定品質;集體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來自同壹組織。 (3)證明商標、集體商標的申請人都必須是依法成立的組織,但證明商標的申請人還必須對商品或服務的特定品質具有檢測或監督能力。 (4)證明商標具有開放性特點,只要其經營的商品或服務達到管理規則規定的特定品質要求就可以要求使用證明商標;集體商標只要是該集體成員均可使用,該組織以外的成員不得使用。 (5)證明商標的註冊人不能在其商品或服務商使用該商標;集體商標的註冊人可以在自己經營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集體商標。 (6)《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第十六條申請轉讓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受讓人應當具備相應的主體資格,並符合商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由此看到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同樣也可以轉讓,但是與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的轉讓相比較,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受讓人還應當具備相應主體資格。如證明商標的註冊人必須是依法成立,對商品和服務的特定品質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三條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第十六條申請轉讓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受讓人應當具備相應的主體資格,並符合商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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