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商品類店鋪招牌使用他人商標,且實際銷售的為真品的情況下,仍然可能面臨侵害商標權訴訟。在該訴訟案由下,商標權人選擇的權利基礎包括商品商標以及服務商標兩類。若商標權人選擇的權利基礎為商品商標,則在通常情況下,單純的店鋪招牌使用他人商標的行為,可以視為指示性使用,得以侵權豁免。但是,在存在其他違法情形時,則可能構成商標侵權,具體包括:第壹,該店鋪真假混賣,則店鋪招牌的使用必然構成侵權性的商標使用。第二,該店鋪中同時售賣其他品牌的商品,則店鋪招牌的使用將破壞被使用商標與商品之間的唯壹聯系,導致相關公眾將其他品牌的商品誤認為與被使用商標的權利人有聯系、產生混淆。第三,超出了指示性使用的必要限度。如,店鋪招牌上僅僅標註他人商標,無其他字樣;或者,除店鋪招牌的使用外,還在店鋪所處的商場其他地方的標牌上單獨使用他人商標等。
若商標權人選擇的權利基礎為服務商標,該服務商標往往處於第35類之中,包括商業管理和組織咨詢、替他人推銷等服務類別。因此,問題的核心變成權利人選擇起訴的服務商標所核定使用的服務是否與店鋪銷售的商品之間構成類似服務或商品。對此,本文認為,第35類涉及的服務類別,均是對商業企業(即,外部第三方)的經營或管理進行幫助服務。但是,銷售商品類店鋪的銷售行為,系自身的經營、管理行為,通常不涉及為外部第三方提供服務,因此,第35類的服務類別無論如何,也不應該被認定為與店鋪銷售的商品構成類似服務或商品,店鋪招牌使用他人商標不構成商標侵權。
除了侵害商標權訴訟外,銷售商品類店鋪招牌使用他人商標,且實際銷售的為真品的情況下,還可能面臨字號侵權訴訟。該等情形下,商標權人的商標通常也是其在中國登記並具有壹定影響力的中文字號,或未在中國登記,但在中國持續使用並具有壹定影響力的外文字號。無論是中文字號還是外文字號,在進行侵權判定時,均涉及店鋪招牌的使用是否為合理或善意的問題。本文認為,字號與商標盡管均為商業標識,但是兩者的作用卻有不同。字號主要用於區分不同商業主體身份,而商標主要是用於識別商品來源。由於兩者作用不同,因此,在字號使用過程中,不存在因指示或描述性使用商標、構成合理或善意而得以豁免侵權的情形。在被訴店鋪與被使用字號主體之間不存在投資、授權、加盟或其他關聯關系的情況下,被訴店鋪招牌使用他人字號的行為將被認定構成侵權。註冊商標差壹個字不算侵權,對於商標侵權的行為,壹般是利用疑似的商標造成消費者無法分辨與正常商標之間的區別,但少壹個字的情況下,應當屬於重大的區別,不會造成商標侵權的行為。商標侵權是行為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者其他幹涉、妨礙商標權人使用其註冊商標,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用別人的商標名稱作為店面招牌的名稱是算侵權的。
依據《關於禁止擅自將他人註冊商標作專賣(專修店)企業名稱及營業招牌的通知》第二條:
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他人不得將其註冊商標用作公司,特許經營店或專賣店或商業標誌的名稱。商品銷售網點和提供某些服務的網站,當需要解釋商店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的業務範圍時,可使用‘本店修理××產品’、‘本店銷售××西服’等敘述性文字。且其字體應壹致,不得突出其中商標部分。”
未經商標所有人許可,不得侵犯或者阻礙商標所有人使用註冊商標,或者損害合法權益的行為人、對同壹商品或者同類商品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商標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