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
杭州市檔案館及浙江文史資料選輯記載:1628年張小泉帶著兒子近高來到杭州,開設“張大隆”剪刀店。1663年,改名為“張小泉”刀剪店。小泉去世後,兒子近高繼承父業。1910年張祖盈承業。1949年,張祖盈因虧損宣告停產,並將“張小泉近記”全部店鋪與牌號盤給了許子耕。1953年,人民政府將杭州數十家剪刀作坊並成五個“張小泉”制剪合作社。1958年合並為杭州張小泉剪刀廠。 1964年8月,杭州“張小泉”獲得“張小泉牌”註冊商標。
上海
上海檔案館資料記載:1950年,上海數十家上海張小泉剪刀商店簽訂同牌同記聯名具結書。內容主要是:“張小泉牌號沿用已久,難以更改,***同使用,加記號以為識別,永無爭議。”1956年公私合營,“張小泉協記”、“張小泉鴻記”等合並成上海“張小泉”。 1956年上海“張小泉”開始使用張小泉企業名稱(即字號),1987年獲得“泉字牌”商標,1993年10月被國內貿易部授予“中華老字號”。 1990年代中後期,杭州和上海兩個張小泉為因為品牌問題展開了長時期的訴訟,可以說是曠日持久,各抒己見。
杭州
1997年,杭州“張小泉”的“張小泉牌”商標被國家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對此,杭州“張小泉”認為,上海“張小泉”在成立之初取得“張小泉”字號,因歷史原因可以諒解。但在杭州“張小泉”取得註冊商標,特別是取得馳名商標以後,上海“張小泉”仍在使用“張小泉”字號,使消費者誤認為上海“張小泉”與杭州“張小泉”存在某種關系,因此認為上海“張小泉”的行為侵犯了杭州“張小泉”的商標專用權,構成不正當競爭。
1999年3月,杭州“張小泉”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上海“張小泉”在企業名稱和產品標識中停止使用“張小泉”文字,並要求賠償270多萬元。
上海
上海“張小泉”認為,上海“張小泉”名稱早在1956年就已使用,迄今已數十年,而杭州“張小泉”註冊商標的取得晚於上海“張小泉”企業名稱的使用。因此不存在侵犯商標專用權或不正當競爭的事實。此外,“張小泉”文字根據存在和使用的歷史資料記載,並非屬於某個企業,其知名度高也非由於杭州“張小泉”取得馳名商標而形成,它是眾多使用“張小泉”的廠家或商家***同創造的結果。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杭州“張小泉”的註冊商標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但考慮到杭州“張小泉”的註冊商標和上海“張小泉”的企業名稱產生的特定的歷史背景,從公平和誠信原則出發,對上海“張小泉”不認定構成對杭州“張小泉”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
杭州“張小泉”對壹審判決不服,提出上訴,之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了杭州“張小泉”的上訴,維持原判。 據上海“張小泉”有關人士透露,全國約有10家“張小泉”,除了杭州存在的兩家“張小泉”外,上海有三家“張小泉”,此外,武漢、南京等地也有“張小泉”企業。“張小泉”已成為江南地區刀剪行業的代名詞。
對於此案的判決依據,華誠律師事務所徐申民律師認為,“張小泉”之爭存在兩個法律問題,即商標與字號、歷史與法律的沖突,但法律規定了“在先權利”原則,即企業字號在無惡意的情況下使用超過5年以上,就應以“在先權利”原則獲得法律保護。上海“張小泉”的企業字號早於杭州“張小泉”註冊商標的使用,依“在先權利”原則,杭州“張小泉”的訴請不能成立。 2006年7月10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上海張小泉刀剪總店在其產品及包裝、標牌上突出使用“上海張小泉”字樣標識,屬侵犯杭州張小泉集團有限公司擁有的“張小泉”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上海張小泉刀剪總店被判賠償杭州張小泉集團有限公司經濟損失8萬元,同時須在判決生效後30日內在《浙江日報》上登報向杭州張小泉集團有限公司賠禮道歉、消除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