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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

下列案件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

1,案件經調解結案或當事人申請撤訴;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繳納案件受理費;

3.被告提出反訴,有獨立訴訟請求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參加審理的,分別減半繳納案件受理費。

案件受理費明細如下:

1,離婚案件,各付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10000元,超過10000元不加收費用,超出部分按1%繳納;

2、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十元至五十元;

4、財產案件,根據有爭議的價格或金額,按下列比例支付:

(1)不足1000元,每件50元;

(2)超過壹千元至五萬元的,按百分之四支付;

(3)超過五萬元至十萬元的,按百分之三支付;

(4)超過十萬元至二十萬元的,按百分之二繳納;

(5)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繳納;

(6)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1%繳納;

(7)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5.侵犯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的案件,爭議金額每件50元至100元,按財產案件收費標準交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授權,本市具體規定為:離婚案件/涉案財產總額不超過1萬元的案件/支付50元,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案件支付100元,侵犯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的案件支付100元/無爭議金額。

綜上所述,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是指案件調整或者申請撤訴時,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或者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被告反訴,有獨立訴訟請求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人民法院決定合並審理的,分別減半繳納案件受理費。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六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壹)案件受理費;

(2)申請費;

(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所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費。

第七條

案件受理費包括:

(壹)第壹審案件受理費;

(二)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三)再審案件中按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8條

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還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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