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惡性競爭,提倡物有所值。
競爭性談判采購是指采購人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通過成立競爭性磋商小組(以下簡稱磋商小組)與合格的供應商就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采購進行談判,供應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響應文件和報價,采購人從磋商小組評審後提出的候選供應商名單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我國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政府采購方式包括: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壹來源采購、詢價以及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其他采購方式。
據了解,競爭性談判和競爭性談判在流程設計和具體規則上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即在“明確采購要求”階段,雙方對采購程序、供應商來源方式、咨詢或談判公告要求、響應文件要求、咨詢或談判小組組成等方面的要求基本壹致;在“競爭性報價”階段,競爭性談判采用類似於公開招標的“綜合評分法”,不同於競爭性談判中的“最低價成交”。
五種情況適用於競爭性談判采購。
《征求意見辦法》規定了五種適用情形:壹是政府購買服務項目;二是技術復雜或性質特殊,無法確定詳細規格或具體要求的;第三,因為無法提前確定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服務的時間和數量,所以無法提前計算總價;四是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和需要支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五是依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以外的建設工程。
總體來看,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在政府購買服務、PPP、科技創新支撐、技術復雜的專用設備等采購中將具有較高的可操作性和適用性。
買方不得參與該部門的審查。
確保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實現物有所值,是《協商辦法》的關鍵條款,也是社會各界關註的焦點。根據咨詢辦法,咨詢組由采購人代表和專家3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咨詢組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采購人代表不得作為評審專家參與本部門或本單位采購項目的評審。采購代理機構的人員不得參與本機構代理的采購項目的評審。
咨詢組成員應當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按照咨詢文件規定的評價程序、評價方法和評價標準進行獨立評價。采取競爭性談判方式的政府采購項目,評標專家應當從政府采購評標專家庫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隨機抽取。對於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采購項目,評標專家應包括1名法律專家。
《咨詢辦法》還規定,評價專家應當遵守評價工作紀律,不得泄露評價情況和評價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在評標過程中,協商小組發現供應商有行賄、提供虛假材料或串通投標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專家在評審過程中受到非法幹預的,應當及時向財政、監察部門報告。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政府采購行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六項,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是指采購人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通過成立競爭性磋商小組(以下簡稱磋商小組),與合格的供應商就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采購進行談判,供應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響應文件和報價,采購人從磋商小組評審後提出的候選供應商名單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