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識產權宣傳教育: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可以通過各種形式的宣傳活動,提高公眾對於知識產權的認識和重視程度,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宣傳和普及工作;
2、知識產權管理服務: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可以提供知識產權管理服務,包括專利、商標、版權、域名等方面的咨詢和管理服務,幫助企業和個人有效管理和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
3、知識產權維權服務: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可以提供知識產權維權服務,包括對於侵權行為的調查和取證、知識產權糾紛的調解和仲裁等方面的服務,保護知識產權的合法權益;
4、知識產權合作交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可以促進知識產權領域的合作和交流,加強國內和國際之間的知識產權交流和合作,推動知識產權的創新和發展。
知識產權保護中心的辦事原則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公正、公平原則: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在處理知識產權事務時應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則,不偏袒任何壹方,公正處理有關糾紛和爭議;
2、服務原則:知識產權保護中心應以服務為宗旨,以滿足申請人和用戶的需求為目標,提供專業、高效、優質的服務;
3、保密原則:知識產權保護中心應遵守保密原則,對申請人和用戶的資料進行嚴格的保密,不泄露任何涉及商業秘密、專利技術和商業機密的信息;
4、法制原則:知識產權保護中心應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知識產權的法律地位,保護知識產權的合法權益;
5、便民原則:知識產權保護中心應符合便民、利民的原則,通過不斷改進服務方式和服務質量,為申請人和用戶提供更為便捷、高效的服務。
綜上所述,知識產權保護中心是壹個重要的機構或組織,其職責涵蓋了知識產權宣傳教育、知識產權管理服務、知識產權維權服務和知識產權合作交流等方面,為保護和維護知識產權的合法權益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
假冒註冊商標罪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壹十四條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
第二百壹十九條
侵犯商業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