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是指對智力勞動成果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處分和收益的權利。知識產權是壹種無形財產,它與房屋、汽車等有形財產壹樣,都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都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有些重大專利、馳名商標或作品的價值也遠遠高於房屋、汽車等有形財產。主要範圍 1.著作權和鄰接權。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作者及其相關主體依法對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鄰接權在著作權法中被稱為“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 2.專利權,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對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在壹定期限內享有的獨占實施權。 3.商標權,即商標註冊人或權利繼受人在法定期限內對註冊商標依法享有的各種權利。 4.商業秘密權,即民事主體對屬於商業秘密的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5.植物新品種權,即完成育種的單位或個人對其授權的品種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權。 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享有的專有權。 7.商號權,即商事主體對商號在壹定地域範圍內依法享有的獨占使用權。 知識產權戰略是壹些國家的壹項長期發展戰略。他對提升國家競爭力有很大的作用。 1979年,美國政府提出“要采取獨自的政策提高國家的競爭力,振奮企業精神”,並第壹次將知識產權戰略提升到國家戰略的層面。從此,知識產權戰略成為美國企業與政府的統壹戰略。美國在知識產權的法律上進行了壹系列的修訂和擴充。1980年通過《拜杜法案》,1986年又通過《聯邦技術轉移法》以及1998年的《技術轉讓商業化法》。1999年美國國會又通過了《美國發明家保護法令》,2000年10月眾參兩院又通過了《技術轉移商業化法案》,進壹步簡化歸屬聯邦政府的科技成果運用程序。此外在國際貿易中,壹方面通過其綜合貿易法案的“特殊301條款”對競爭對手予以打壓,另壹方面又積極推動世界貿易組織的知識產權協議的達成,從而形成了壹套有利於美國的新的國際貿易規則。與此同時,美國同時非常註重知識產權戰略研究。如美國CHI研究公司的“專利記分牌”系統,運用文獻計量分析方法,對科學論文和專利指標進行研究,現在已經被許多國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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