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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管轄法院

法律主觀:

知識產權案件壹般由哪個法院管轄專利糾紛第壹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幹規定》第二條註: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指定義烏、昆山、海澱審理外觀設計、實用新型專利案件。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為被告的專利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商標民事糾紛第壹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在較大的城市確定1-2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壹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範圍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不服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可以確定若幹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反不正當競爭民事第壹審案件,壹般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的批準,可以確定若幹基層人民法院受理不正當競爭民事第壹審案件,已經批準可以審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繼續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案件》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於2010年1月28日發出了《關於調整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通知》,調整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級別管轄標準。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2億元以上的第壹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1億元以上且當事人壹方住所地不在其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壹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上述標準以下,除應當由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壹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之外的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壹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管轄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下的第壹審壹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且當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屬高級或中級人民法院轄區的第壹審壹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具體標準由有關高級人民法院自行確定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法律客觀:

代位權訴訟管轄法院對於代位權訴訟的管轄問題,《合同法解釋》第14條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代位權訴訟之管轄與協議管轄、協議仲裁之協調問題1、債權人與次債務人不能就代位權訴訟進行協議管轄、協議仲裁。首先,依據《合同法解釋》第73條的規定,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只能通過法院的途徑進行,也即只能通過代位權訴訟的方式主張權利,這就排除了債權人與次債務人簽訂仲裁協議的可能性。其次,應當認為,債權人與次債務人亦無權就代位權訴訟簽訂管轄協議。2、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之後,債務人與次債務人就他們之間的債權債務糾紛簽訂管轄協議或仲裁協議的,應認定對債權人不生效力,不影響代位權訴訟的繼續進行。但是,該管轄協議或仲裁協議對於債務人對次債務人所享有的、超過債權人代位請求數額的債權糾紛部分,應當具有法律效力。3、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之前,債務人與次債務人已經簽訂有管轄協議,應當如何加以協調之問題。這主要是指受理代位權訴訟的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法院)與協議管轄的法院不壹致時的情況,如果二者是壹致的,則不存在需要加以協調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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