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行政責任:
1,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2.沒收並銷毀專門用於制造侵權商標和偽造註冊商標的侵權物品和工具;
3、處以非法經營額三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處10萬元以下罰款。
二、民事責任:
1,立即停止侵權;
2.賠償商標專用權所有人因侵權所遭受的損失(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遭受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停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難以確定侵權人獲得的利益或者侵權人遭受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第三,刑事責任: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有下列行為之壹,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商標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的;
(三)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
2、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依法追訴:
(壹)個人假冒他人註冊商標,違法經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假冒他人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假冒他人馳名商標、藥品商標供人使用,數額未達到上述標準,但假冒他人註冊商標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假冒他人註冊商標,造成不良影響的,依照刑法第113條追究刑事責任;
(二)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個人銷售額在十萬元以上,單位銷售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214條的規定追訴;
(三)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2萬件(套)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在2萬元以上的;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馳名商標標識,雖不符合上述標準,但因非法制造、銷售註冊商標標識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非法制造、銷售註冊商標標識的;以賄賂等非法手段推銷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依照刑法第215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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