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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馳名商標的國家保護

法國在1857年的商標法中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沒有涉及,但法國法院卻早已有過對馳名商標予以特別保護的判例。1964年,法國的商標法增加了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條款,商標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符合《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二的規定。這時的法國和其他大陸法系國家均采用馳名商標的相對保護主義對馳名商標進行保護。1992年法國頒布了《知識產權法典》接受了淡化理論,並且規定“在與註冊中指定在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著名商標給商標所有人造成損失或者構成對該商標不使使用的侵害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美國是適用使用原則的國家,其商標保護情況較其他大陸法系國家特殊。在美國商標保護制度中,各州的反淡化法發揮了重要作用。淡化理論是美國法中特有的概念,“淡化”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以壹定方式醜化有關馳名商標;

2.以壹定方式退化有關馳名商標;

3.以間接的曲解方式使消費者將商標誤解為有關商品普通名稱。但是商標必須是著名商標,只有著名商標在美國才有權禁止他人淡化。 我國對馳名商標保護的立法較晚,《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對馳名商標的擴展保護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1.禁止不當註冊

將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在非類似商品上申請註冊,且可能損害馳名商標註冊人的權益,商標局可以駁回其註冊申請。已經註冊的,馳名商標註冊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撤銷。

2.禁止不當使用

將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使用在非類似的商品上,且會暗示該商品與馳名商標註冊人存在某種聯系,從而可能使馳名商標註冊人的權益受到損害的,馳名商標註冊人可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制止。

3.禁止作為商號使用

自馳名商標認定之日起,他人將與該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的壹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登記;已經登記的,馳名商標註冊人可以請求予以撤銷。我國修正後的商標法第十三條中將馳名商標的保護擴展至非類似商品或服務上,正式以立法形式確立了對馳名商標的擴張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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