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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宋慶齡基金會章程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紀念中華人民共和國名譽主席宋慶齡,於5月成立宋慶齡基金會1982。2005年9月,經第五屆理事會審議通過,更名為中國宋慶齡基金會。

第二條本會總部設在北京,英文翻譯為“中國宋慶齡基金會”,簡稱“SCLF”。

第三條本協會作為“中國宋慶齡基金會”及相關標識的商標所有人,享有專用權;要切實保護商標專用權不受侵犯,努力維護宋慶齡的崇高形象和本協會的良好聲譽。

第二章性質、宗旨和任務

第四條本會具有群眾團體和慈善組織的雙重屬性。

第五條本會的宗旨是:繼承和發揚宋慶齡畢生為增進國際友誼、維護世界和平所做的努力;開展兩岸交流,促進祖國統壹;關註民族未來,發展兒童事業。

第六條本協會的主要任務是:

(1)弘揚孫中山、宋慶齡的偉大思想和精神,深入挖掘其學術和人文價值;

(二)擴大與國際知名組織、公益組織和友好人士的交流、聯系與合作;

(3)聯系孫中山、宋慶齡及其後代的親友,團結海內外愛國同胞,聚集人才和智力資源;

(四)推進與臺港澳多領域、多層次的交流與合作;

(五)發展慈善事業,多渠道、多形式籌集資金;關註民生,扶貧濟困,促進社會和諧;

(六)建立有利於兒童健康成長和母嬰福利事業發展的公共服務設施,組織相關業務和活動。

第三章管理事務

第七條本會理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壹)遵守公司章程;

(二)關心和支持協會的各項事業;

(三)具有良好的社會形象和影響力。

第八條董事任命程序:

(a)由有關組織和機構推薦;

(二)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三)董事證書由本會頒發。

第九條董事的權利:

(a)在本協會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組織的相關活動;

(三)對本協會的工作行使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4)有權退出理事會。

第10條董事的義務:

(壹)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社會聲譽和合法權益;

(3)熱心支持協會各項事業。

第十壹條董事在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其職務應當終止:

(壹)因工作變動,原推薦單位提出新的人選,經常務理事會批準後自行終止;

(二)因違反協會章程,損害協會聲譽或給協會事業造成損失等。,經常務理事會審議後終止;

(三)因違法違紀,應當立即終止。

第四章組織結構

第十二條本會實行民主管理,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第十三條協會可以設立名譽主席、特別顧問、顧問、名譽理事等名譽職務。

第十四條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專門委員會開展相關工作。專門委員會由相關專業人士組成。

第十五條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會議每五年召開壹次,必要時可召開專門會議。

第十六條理事會的職權: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聽取和審議本協會的工作報告、資金管理和使用報告以及發展規劃;

(三)選舉執行董事、董事長和副董事長;

(四)由主席提名,任免秘書長和副秘書長;

(五)決定協會工作的重大方針、政策和計劃;

第十七條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的職權。常務理事會的任期與理事會的任期相同。原則上,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壹次會議。在特殊情況下,可以通過臨時會議或者其他適當方式召集。

第十八條常務理事會的職權:

(壹)解釋章程並監督章程的實施;

(二)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和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報告;

(三)監督檢查本協會工作方針、政策和計劃的執行情況;

(四)決定各專門委員會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第十九條董事會會議和執行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與本協會工作有關的重要事項,由主席會議討論決定,由秘書長組織實施。秘書長是協會的法定代表。

第二十條本會設監事,其要求和程序與董事相同。監事應列席董事會,並根據工作需要列席常務理事會。監事可以查閱基金的財務會計資料,監督董事會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

第五章公益金及附屬資產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壹條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壹)基金來源於本組織的捐贈收入,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以及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

(二)基金專款專用,使用捐贈財產應尊重捐贈人的意願;無約定的捐贈應當用於符合協會宗旨和任務的相關事業;

(三)捐贈的非貨幣資產不能用於滿足協會宗旨和目的的,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益用於公益事業;

(四)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五)基金每年用於公益支出,不低於上壹年度總收入的70%,用於公益項目管理費用的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8%;

(六)建立會計、審計和監事制度,定期向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報告基金的財務狀況,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

(七)公開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信息,及時在協會網站上公布並按照規定在相關媒體上公布,接受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二十二條資產監督管理:

(壹)協會擁有將成為資產的法人財產權,並依法行使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

(二)協會對所屬企業、事業單位和經濟實體進行有效監管,實現保值增值,增強綜合實力。

第六章與國內外相關機構的關系

第二十三條國際友人、臺港澳同胞、海外僑胞或為紀念孫中山、宋慶齡而設立的組織,凡認同本會宗旨和任務者,均願與其建立友好關系。

第二十四條協會願與國內紀念孫中山、宋慶齡的相關機構加強交流,深化合作,促進發展。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常務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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