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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圖案不能作為商標?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1.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與中央國家機關所在的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2.與外國的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批準的除外;

3.與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認可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4.與表明實施控制和保證的官方標誌和檢驗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5.與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6.種族歧視;

7.誇大宣傳和欺騙性;

8.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熟知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然而,地名有其他含義或作為壹個集體。

商標、證明商標除外;使用地名的註冊商標繼續有效。

在大多數國家,下列情況不被認為具有顯著特征:

(1)商標采用本行業常用的商品名稱或圖形。如果用“奶牛”作為奶粉的商標圖案,由於奶牛是本行業常見的商品圖案,該商標不具備明顯特征,不能註冊。

(2)商標采用地理名稱。根據國際慣例,許多國家和地區禁止使用地名作為商標,因為地名不能區分不同的商品生產經營者。

(3)商標僅由表示商品質量、主要原料或功能、用途的文字和圖形組成。如“羊絨”長毛絨和“黃金”筆。采用此類商標會將商品與其他類似商品混淆。

(4)商標由簡單的阿拉伯數字組成。以阿拉伯數字為商標;會造成識別困難,用在某些商品上也會造成誤解。比如鞋子用的商標,很容易和尺碼混淆。大多數國家規定數字商標不允許註冊。如廣州生產的“555”牌電池在巴基斯坦、肯尼亞等國的註冊申請未獲批準。

不同國家在審查商標顯著特征時尺度不同。

日本商標法和中國商標法對顯著特征的規定大致相同,但要求商標必須使用壹種或多種特定顏色。

法國商標法的規定比較寬松。所有可用於識別產品、商品或服務的標記,如姓氏、別名、地名、標簽、徽記、商標、印刷品、郵票、插圖、圖片、浮雕、字母、數字和銘文,均可用作工業、商業或服務業的商標。

英美實行商標註冊兩部制,在A部(主書)註冊的商標要求比在B部(副書)註冊的更嚴格。英國商標法規定,任何人申請註冊為甲部商標,必須至少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公司、店鋪名稱、姓名或個人姓名,以獨特的形狀表示;

(2)申請人本人或企業前身的簽名樣式;

(3)壹個或幾個原話;

(四)與商品特征或者質量沒有直接聯系的壹個或者幾個文字,但不得是地名或者姓氏;

(5)其他顯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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