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第五條國家依法保護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第六條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招用員工。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個人獨資企業的職工依法建立工會,工會依法開展活動。第七條黨員是個人獨資企業中的中方生產者,按照中方生產者的章程開展活動。第二章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第八條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投資者是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三)投資者申報的出資額;
(四)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五)有必要的從業人員。第九條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應當向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交設立申請書、投資人身份證明、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請設立登記時,應當出具投資人的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合法證明。
個人獨資企業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業務;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應當在申請設立登記時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第十條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企業名稱和住所;
(二)投資者的名稱和住所;
(三)投資者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
(4)經營範圍。第十壹條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應當與其責任形式和業務相壹致。第十二條登記主管機關應當自收到設立申請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註冊,並書面答復,說明理由。第十三條個人獨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個人獨資企業成立日期。
在取得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前,投資者不得以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第十四條個人獨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分支機構經核準登記後,應當將登記信息報該分支機構所屬的個人獨資企業登記機關備案。
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第十五條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第三章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和事務管理第十六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員,不得作為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第十七條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依法享有企業財產的所有權,其相關權利可以依法轉讓或者繼承。第十八條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所有的財產作為個人出資,並以其家庭所有的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第十九條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管理企業事務。
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的,應當與受托人或者受聘人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委托的具體內容和授予的權利範圍。
受托人或者受聘人應當按照與投資人簽訂的合同,履行誠信、勤勉的義務,負責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
投資人對受托人或受聘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第二十條投資者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的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的;
(二)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之便,侵占企業財產的;
(三)挪用企業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
(四)擅自將企業資金以個人名義或者以他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的;
(五)擅自用企業財產提供擔保的;
(六)未經出資人同意,從事與本企業有競爭關系的業務;
(七)未經出資人同意,與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八)未經投資者同意,擅自將企業商標或其他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
(九)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
(十)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