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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徽使用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徽(以下簡稱關徽)的正確使用,維護關徽的尊嚴,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關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海關的特殊標誌。

會徽由商神手杖和金鑰匙叉組成。商神的手杖代表國際貿易,鑰匙象征海關會守護祖國。會徽象征著中國海關依法實施進出境監督管理,維護國家主權和利益,促進對外經濟貿易發展和科學文化交流,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第三條海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照本辦法尊重、愛護和正確使用國徽及其圖案。

非海關單位和非海關工作人員不得使用本辦法所指的關徽。第四條關徽可以懸掛在下列場所:

(壹)各級海關;

(二)進出境口岸海關監管場所;

(三)海關舉行重要會議和活動的場所;

(4)海關院校;

(五)海關總署認為需要懸掛關徽的其他場所。第五條關徽應當豎立懸掛在海關正門上方中央、會場主席臺上方中央或者其他顯著位置,其底色應當為莊重、純色。

不得懸掛破損、汙損或不合規格的會徽。

會徽懸掛後應妥善保管。第六條下列物品可以使用官方會徽的標誌:

(壹)海關簽發的業務單證、印章和標誌;

(二)海關工作人員的執法證件或者身份證件,如調查證、檢查證、工作證等;

(三)海關制服上的標誌和附件;

(四)海關車、船和專用設備;

海關在公務活動中使用的物品,如證書、獎狀、獎品、信封、文具、圖片、名片、禮品等。;

(六)以海關名義出版、拍攝、印刷的圖書、報刊、音像制品及其他作品;

(七)海關總署認為可以使用會徽圖案的其他物品。第七條會徽及其圖案不得用於:

(壹)商標、廣告和商品的裝飾和標識;

(二)日常生活用的陳設、物品和裝飾品(海關在公務活動中贈送的禮品除外)以及其他非海關物品;

(三)以個人名義出版、印刷或者制作的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和其他作品;

(四)海關總署規定的其他不允許使用徽記圖案的物品。第八條經海關總署決定或者批準,海關可以使用由海關徽記和其他圖案組成的徽記、標誌或者圖案。第九條關徽及其圖案由海關指定單位按照本辦法所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徽制作說明》和《中國海關關徽制作說明》規定的標準制作。第十條海關有權利和義務對關徽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海關或者海關工作人員不按規定使用關徽及其圖案的,由上級海關或者同級海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由海關給予行政處分。

非海關單位和非海關工作人員使用本規定所稱關徽的,由當地海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由海關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第十壹條本辦法自1997年7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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