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本條是關於從事商標註冊、管理、評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收受當事人財物的處分。
1.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復審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依法負責商標註冊、管理和復審工作,必須秉公執法、廉潔自律、忠於職守、文明服務。但在實際工作中,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審查的人,難免會違法履行職責。這些行為主要有:1。玩忽職守是指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履行、不正確履行或者放棄職責,違法辦理商標註冊、管理和復審事項;2.濫用職權是指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規定的職責、權限和程序,濫用職權或者超越職權,違法辦理商標註冊、管理和復審;3.徇私舞弊,是指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謀取私利或者親友私情,違法辦理商標註冊、管理和復審;4.收受當事人財物,是指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評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之便,收取當事人給予的財物的行為。5.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評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或者工作便利,收受回扣、手續費,違反規定安排子女上學、就業以及獲取其他非法利益的行為。
2.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非法辦理商標註冊、管理和復審業務,收受當事人財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可能構成下列犯罪:1。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構成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受賄罪。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評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犯受賄罪的,根據情節輕重,按照下列規定處罰:(1)個人受賄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二)個人受賄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三)個人受賄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壹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受賄五千元以上不滿壹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刑事處罰。(四)個人受賄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五)多次受賄未處理的,按照累計受賄數額處罰。
三是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評審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法辦理商標註冊、管理和評審,收受當事人財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政責任。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雖然有本條所列行為,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分是指國家機關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按照行政隸屬關系給予的壹種處分。行政處分主要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開除。從事商標註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上述違法行為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單位、監察部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