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將於2014年5月1日施行的第三次修改後的《商標法》,國務院對《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修訂。新修改的《條例》在便利當事人方面做出了多項規定,細化了新《商標法》壹些相關條款,使其更便於操作,更有利於社會公眾簡便快捷地辦理各類商標申請事宜。筆者認為,在便利當事人方面新修改的《條例》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壹是規定了聲音商標的申請條件。修改後的《商標法》擴大了保護的客體,刪除了對可註冊標記的“可視性”要求,明確將聲音商標納入了可以申請註冊的標記範疇。為配合這壹規定,新修改的《條例》明確規定了以聲音標誌申請商標註冊的條件。這些形式要件主要包括:(1)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2)說明商標的使用方式;(3)提交符合要求的聲音樣本。根據商標局的規定,這種樣本應當是光盤形式,音頻文件不得超過5MB,格式為wav或mp3。如通過紙質方式提交,聲音樣本的音頻文件應當儲存在只讀光盤中;(4)對聲音商標進行描述,如果是音樂性質的,這種描述可以采用五線譜或者簡譜的方式,還要求附加文字說明;如果聲音是非音樂性質的,無法以五線譜或者簡譜描述,則要求必須以文字加以描述;(5)商標描述與聲音樣本應當壹致。
二是明確了數據電文的含義及如何確定數據電文方式文件到達主管機關及送達當事人的日期。修改後的《商標法》規定商標註冊申請有關文件,可以以書面方式或者數據電文方式提出。新修改的《條例》明確將數據電文方式界定為互聯網方式。
關於如何確定以數據電文方式提交文件的日期或商標局、商評委以數據電文方式將文件送達當事人的日期,是大家普遍關註的問題,對當事人影響很大。新修改的《條例》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當事人以數據電文方式提交的文件日期,以進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電子系統的日期為準;商標局、商評委以數據電文方式送達當事人的,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當事人。
三是明確申請分割的操作程序。修改後的《商標法》規定了“壹標多類”制度。為使申請人申請註冊的商品或服務在部分遇到法律障礙的情況下,使未遇到障礙的部分不受到影響,繼續下壹步的註冊程序,盡快確立商標專用權,《條例》特別規定了相應的申請分割制度。商標局對壹件商標註冊申請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駁回的,申請人可以將該申請中初步審定的部分申請分割成另壹件申請,分割後的申請保留原申請的申請日期。
四是明確了通過快遞企業遞交文件的日期計算方法。快遞行業蓬勃發展,而申請人通過快遞企業辦理商標業務的情況日益普遍。原來的《商標法》和《條例》對如何確定通過快遞企業提交的辦理商標註冊有關文件的日期,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也存在不同看法。為維護當事人權利,使其對文件的到達日期有明確合理的預期,修改後的《條例》規定,除商標註冊的申請日期外,當事人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通過郵政企業以外的快遞企業遞交的,以快遞企業收寄日為準。
五是完善商標異議的具體程序。修改後的《商標法》完善了商標註冊異議制度。為落實這壹規定,修改後的《條例》增加了商標異議申請的受理以及不予受理條件,規定商標局作出不予註冊決定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不予註冊決定,明確異議程序法定期限屆滿後當事人提交新證據的處理原則為:在期滿後生成或者當事人有其他正當理由未能在期滿前提交的證據,在期滿後提交的,商標局將證據交對方當事人並質證後可以采信。
六是明確商標使用許可備案的具體要求。原《條例》規定,許可人應當自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壹是要求將許可合同報商標局備案,二是要求備案申請應在3個月內提交。在實踐中,很多當事人不願將自己的商業合同交主管機關備案,認為涉及商業秘密。3個月的時限要求對雙方當事人來說都相對較短,不便於其行使權利。此次條例修改,將“許可合同備案”改為“許可備案”,還將3個月時限取消,改為“許可人應當在許可合同有效期內向商標局備案並報送備案材料”。此外,還進壹步明確了備案材料應當說明註冊商標許可人、被許可人、許可期限、許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範圍等事項。
近年來,伴隨著我國經濟市場化進程和商標事業發展,商標代理行業逐步發展壯大,商標代理機構和商標代理人的數量持續快速增長。截至2014年4月30日,***有19300家商標代理機構(含律師事務所8282家)在商標局備案從事商標代理業務。據統計,近五年來,每年全國商標註冊申請量的95%以上通過商標代理機構代理提交。商標代理行業在商標註冊、預警維權、法律咨詢等方面為我國企業提供了專業細致的服務,為我國經濟社會的又好又快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
但是隨著市場份額的逐漸飽和,競爭的日趨激烈,由於高素質商標代理人才嚴重短缺,代理行業出現了壹些混亂現象,主要表現為:商標代理人員素質整體下降,部分代理人缺乏基本職業道德;行業惡性競爭突出,商標代理市場秩序較為混亂;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屢有發生,嚴重擾亂正常市場經濟秩序;商標代理人惡意搶註他人商標或者炒作有不良影響商標案件時有發生等。這些問題影響惡劣,社會反響強烈。雖然工商總局和地方各級工商局努力創新監管措施,做了壹些有益的探索和嘗試,但收效不十分明顯。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律、行政法規缺乏對商標代理行業的管理規定,難以實現有效監管。
對此,新修訂的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就加強商標代理監管制定了專門條款,增加了以下重要內容:
首先,明確規定商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必須按照委托辦理相關商標事宜,對在代理過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其次,強化商標代理機構的義務。壹是對委托人申請註冊的商標可能存在商標法規定不得註冊情形的,商標代理機構應當明確告知委托人,對商標代理機構的素質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二是商標代理機構明知或者應知委托人申請註冊商標屬於搶註情形的,不得接受委托。三是對商標代理機構申請商標註冊的主體資格進行了限定,防止商標代理機構利用自身業務優勢惡意搶註他人商標,有利於促進商標代理機構的專業化、規範化經營。
第三,明確規定商標代理機構實施違法行為應承擔的責任和受到的處分,重點突出了信用管理和停止受理。
商標法采用列舉方式規定了商標代理違法行為,商標法實施條例予以進壹步細化,範圍較為寬泛,基本涵蓋了易發、頻發的違法行為。對實施違法行為的商標代理機構和直接責任人員,則嚴格區分不同情況,可以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誠實信用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準則,加強商標代理信用建設是整頓和規範代理市場秩序的治本之策。加強信用管理,通過信息歸集、公示、***享等,構建信用管理體系,可以實現社會***治,達到加強市場監管、維護市場秩序的目的。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備案應報送其基本信息以及商標代理從業人員情況,由工商部門建立信用檔案,對商標代理機構的違法行為,予以通報並記入其信用檔案。該規定對於褒揚誠信、懲戒失信,引導和規範商標代理機構守法、規範經營,增加商標代理機構失信成本,形成“壹處違法,處處受限”的局面,將發揮重要作用。
商標法規定,商標代理機構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停止受理其辦理的商標代理業務。停止受理意味著違法商標代理機構在壹定期限內實際上喪失了從事商標申請、商標評審等商標代理業務的資格,也喪失了繼續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信譽基礎。停止受理與信用管理結合運用,對嚴重違法的機構和人員實施“市場禁入”,可以有效打擊、震懾、預防商標代理違法行為。
新修訂的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回應社會關切,對商標代理行業存在的突出問題做出具有針對性的規定,措施有力,操作性強,較好地實現了寬進與嚴管的結合,為商標行政執法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對加強商標代理監管,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保障商標申請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對我國商標事業的發展必將產生重大而又深遠的影響。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多的商品生產者或服務提供者需要在多個國家或地區開展商業經營活動。而商標作為商業經營活動中用來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誌,其註冊和保護遵循地域性原則,由此產生了商品生產者或服務提供者到國外申請註冊商標的需求。當申請人通過逐壹國家註冊的途徑申請註冊商標時,需要根據各個國家或地區不同的法律規定分別向各個國家或地區的商標主管局提交商標註冊申請,與申請註冊的商標有關的其他後續業務也同樣需要在各個國家或地區分別申請辦理。在此背景下,誕生了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體系,該體系為申請人提供了不同於上述逐壹國家註冊的申請途徑。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體系由《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以下簡稱為《馬德裏協定》)和《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有關的議定書》(以下簡稱為《馬德裏議定書》)構成。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體系為商標申請人提供了低成本、高效率、易操作的申請途徑,申請人只需用壹種語言,交壹份申請,向壹個局(即國際局)繳費,就可以向多個國家或地區申請商標註冊。申請人辦理商標國際註冊後,與該商標國際註冊有關的後續業務也只需在國際局辦理壹項程序、繳納壹筆費用即可完成登記。我國分別於1989年和1995年加入了《馬德裏協定》和《馬德裏議定書》。因此,在我國通過馬德裏體系進行商標國際註冊,應當遵循上述兩個國際條約確立的制度。
在《商標法》修改前,與商標國際註冊相關的國內規範性文件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7號令,即《馬德裏國際註冊實施辦法》。由於7號令是國務院直屬機構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其法律效力層級較低,影響力有限,不利於充分發揮通過馬德裏途徑進行商標國際註冊的優勢。同時,法院審理案件時也不能直接適用。商標國際註冊實務和司法實踐都要求提高與商標國際註冊相關的國內法律規範的效力層級。
《商標法》修改後,根據第二十壹條的規定,《商標法實施條例》中增設商標國際註冊專章,對馬德裏商標國際註冊的相關內容進行了規定,實現了國際法向國內法的轉化,既方便了商標主管部門和司法部門實踐,也有利於商標權利人維護自身權利,對推廣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體系,提高國內申請人商標國際註冊意識有重要意義。
該章以《馬德裏國際註冊實施辦法》為基礎,刪除了部分過時的條款,並根據國際條約的發展趨勢和修改後的《商標法》對條款進行了修改和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壹)對該章適用的商標國際註冊進行了限定,明確調整對象是以中國為原屬國的商標國際註冊和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以及其他有關申請。
(二)明確了以中國為原屬國的商標國際註冊申請人資格,提出商標國際註冊申請以及後續申請的條件和基本程序,主要涉及的是國際條約的適用問題。
(三)對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的審查程序進行了規定。對於要將三維標誌、顏色組合、聲音標誌作為商標進行保護或者要求保護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應自該商標在國際局國際註冊簿登記之日起3個月內,通過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向商標局提交相關材料。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相關材料的,商標局將駁回該領土延伸申請。
(四)對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的異議程序進行了規定。由於商標局對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依職權進行審查後,並不對審查結論另行公告,因此對國際註冊商標提出異議的時間也與修改後的《商標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不同。對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自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商標公告》出版的次月壹日起的3個月內,符合《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條件的異議人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五)對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相關的後續程序進行了規定,包括續展、轉讓和刪減,主要涉及的是國內法與國際條約的銜接。在中國獲得保護的國際註冊商標,有效期自國際註冊日或者後期指定日起算,在有效期屆滿前,註冊人可以向國際局申請續展,在有效期內未申請續展的,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轉讓國際註冊商標的,受讓人應符合國際條約的規定,同時根據《商標法》的規定,轉讓人應將其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壹並轉讓。對刪減申請的規定,主要涉及刪減後的商品或服務的範圍應符合的要求。
(六)鑒於馬德裏體系對國際註冊商標的制度設計和具體規定與《商標法》存在差異,因此商標國際註冊在適用《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時存在排除適用的情形。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不適用國內申請註冊商標的審查期限,也不適用商品分割的規定。商標局審理被異議的國際註冊商標不適用《商標法》關於異議審理期限的規定。商標註冊人變更註冊人名義或者地址應當將其全部註冊商標壹並變更的規定、商標轉讓由轉讓人和受讓人***同申請並辦理手續的規定,不適用於辦理商標國際註冊變更、轉讓事宜。
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有關商標評審內容的修改,緊緊圍繞商標法在方便當事人註冊申請、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等方面的要求,把商標法簡化和優化授權確權程序、加大打擊惡意註冊力度等要求進壹步落到實處,對保障商標評審案件當事人合法權益,規範商標授權確權具體行政行為,維護公正高效的商標授權確權秩序將發揮重要的作用。
壹、對“商標評審”作了定義性規定
商標法第二條規定了商標評審委員會處理商標爭議事宜,並在第三章、第五章、第六章以多個法條作了具體規定。條例第五十壹條首次對“商標評審”作了定義性規定,明確規定了商標評審委員會處理“商標爭議事宜”的範圍,列舉了商標法具體條款,更加清晰界定了商標評審確權的法律依據。
二、細化了商標法有關異議程序調整的規定
針對商標法對異議程序的調整,條例對不予註冊復審程序的性質進行了重新定位,在明確“復審”性質的同時,兼顧商標確權程序的特殊性,充分發揮復審程序在制止惡意搶註方面的職能作用。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了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予註冊復審案件的審理內容和程序,明確了商標評審委員會在對商標局不予註冊決定審理的同時,應聽取原異議人的意見。
三、更加有利於保障評審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商標法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的各種案件均明確規定了審理時限,這有利於提高案件審理效率,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四、進壹步規範了商標授權確權具體行政行為
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據商標法授權審理商標評審案件,屬於具體行政行為的範疇,應該遵循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各類評審案件的審理範圍既是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各類案件的有效依據,也嚴格界定了商標評審委員會行使職權的範圍。
五、突出了工作實際需要和可操作性
條例還針對實踐操作中存在的壹些不明確之處進行了規定,如在第十二條明確規定了壹般期限的起算日和具體計算辦法,並對商標專用權的保護期限計算作了特殊規定;第四十九條明確了對國際註冊商標請求無效宣告的,應自駁回期限屆滿或者行政決定生效提出;第六十壹條規定了當事人撤回評審申請應經商標評審委員會審查確認等。這些規定,有利於當事人明晰法律賦予的權利,便於其利用法律程序維護其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