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刀具法定條紋控制條例;
1.第壹條為了保障公民人身安全,防止犯罪分子以刀具為兇器進行犯罪活動,制定本規定。
2.第二條本規定管制的刀具為:匕首、三棱刀(包括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及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
3.第三條匕首必須由職業獵人和地質、勘探等野外作業人員持有,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警察作為武器和警械配備的除外。必須經縣級以上主管單位認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並發給匕首佩帶證,方可持有和佩帶。
佩戴匕首者不再從事原職業的,應當將匕首交回發放單位,並將匕首佩戴證交回原發放公安機關。
4.第四條加工用三角刮刀僅供工作場所人員使用,不得隨意帶出工作場所。
5.第五條制造上述管制範圍內刀具的工廠、作坊,必須經縣級以上主管部門審查批準,並經當地縣、市公安局批準,發給《特種工具生產許可證》後,方可生產。
工具樣品及其說明(名稱、規格、型號、用途、產量)應送當地縣、市公安局備案。產品必須刻有商標和編號(序列號或批號)。
6.第六條在上述管制範圍內經營刀具的商店,必須經縣級以上主管部門審查批準,並經當地縣、市公安局批準。購銷雙方應建立登記制度,供公安機關檢查。
7.第七條在上述管制範圍內購買管制刀具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符合第三條、第四條關於持有和使用的規定。軍隊、警察、縣以上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從指定的單位訂購。
地質、勘探專業狩獵者和野外作業人員應向當地縣、市公安局(公安局)申請辦理《專用工具購買證》,並購買憑證。三棱刮刀,憑單位介紹信到經批準的經銷商店購買。
8.第八條在上述管制範圍內使用刀具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使用和保管制度,加強刀具的管理和檢查,確保安全。
持有上述刀具的個人應妥善保管,不得隨意送人或借給他人。發現丟失或被盜,應及時向公安部門報告。凡因保管不善造成丟失或被盜,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有關人員和單位領導的責任。
9.第九條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制造、販賣和銷售匕首、三角刀、彈簧刀等管制刀具。
嚴禁非法攜帶上述刀具進入車站、碼頭、機場、公園、商場、影劇院、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以及乘坐火車、汽車、輪船、飛機。
擴展數據:
受控工具的識別標準
壹、凡符合下列標準之壹者,可認定為管制刀具:
1.匕首:有柄、有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於60度的單刃、雙刃或多刃尖刀。
2.三角刮刀:有三個刀片的加工工具。
3.帶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刀體展開或彈出後,可由手柄內的彈簧或插銷固定並自鎖的折疊刀。
4.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和三刃尖刀:各種刀尖角度小於60度、刀刃長度超過150毫米的單刃、雙刃和多刃刀..
5.頂角大於60度且刀刃長度大於220毫米的其他單刃、雙刃和多刃工具。
6.各種武術、工藝、禮品等刀刃未切、倒角半徑r大於2.5mm的刀具不屬於管制刀具範疇。
7.少數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佩刀等刀具的管制範圍的確定標準,由民族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參照本標準制定。
參考:受控刀具_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