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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X財庫〔(2020)46號)規定:在貨物采購項目中,供應商提供的貨物由中小企業制造,即貨物由中小企業生產且使用該中小企業商號或者註冊商標,可以享受扶持政策,即:只要貨物由中小企業制造,即使是大企業供應商提供的,也可以享受扶持政策。
由此可見,在貨物采購項目中,《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對於扶持政策的認定依據是貨物的制造商是否屬於中小企業,而不限定提供貨物的供應商到底是不是中小企業。
因此,小微企業提供中型企業制造的貨物,不可以享受價格扣除扶持政策,但可以享受預留份額扶持政策。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X(財庫(2020)46號)第四條第款第二款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辦法規定的中小企業扶持政策:
(壹)在貨物采購項目中,貨物由中小企業制造,即貨物由中小企業生產且使用該中小企業商號或者註冊商標;
(二)在工程采購項目中,工程由中小企業承建,即工程施工單位為中小企業:
(三)在服務采購項目中,服務由中小企業承接即提供服務的人員為中小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訂立勞動合同的從業人員。在貨物采購項目中,供應商提供的貨物既有中小企業制造貨物,也有大型企業制造貨物的,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中小企業扶持政策。
在我國,政府采購的法定概念是:
①《中華人民***和國政府采購法》中第壹章第二條所規定的政府采購(government procurement),主體是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或團體組織,采購對象必須屬於采購目錄或達到限額標準,
②《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辦法》所規定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的政府采購(即PPP項目采購);在廣義上是指利用財政(撥款、自有或融資)資金進行采購,對采購主體以及對采購對象是否屬於集中采購目錄或是否達到限額標準均無要求,或是利用社會資本進行PPP項目采購;在狹義上是指對貨物和服務的政府采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