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藥品進出口許可證管理條例》:
3、進出口單位在辦理海關手續時,應提交聯合報關單,並向海關申請註銷聯合報關單。海關應當查驗進口許可證和出口許可證,並在報關單上加蓋“驗訖章”退回進出口單位。
進出口完成後1個月內,進出口單位應當將海關簽發的進口許可證或出口許可證第壹聯和報關單交回發證機構。
4.《藥品進口許可證》有效期為1年。
《藥品出口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3個月(有效期不超過壹年)。
5.藥品進口許可證和出口許可證實行“壹證壹關”管理,在有效期內只能使用壹次,許可證內容不得變更。因故延期進出口的,可憑原進出口許可證辦理延期換證手續。
6.以加工貿易方式進出口蛋白同化制劑和肽類激素的,海關應當驗核進口許可證和出口許可證,並按規定辦理通關手續。因特殊情況確實無法出口的,由貨物交接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規定辦理,海關對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核,並按規定辦理核銷手續。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十七條藥品經營企業購進藥品,必須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藥品合格證等標識;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購。
第十八條藥品經營企業購銷藥品,必須有真實、完整的購銷記錄。購銷記錄必須註明通用名稱、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企業、購(銷)量單位、購(銷)量、購銷價格、購(銷)日期以及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藥品經營企業銷售藥品必須準確,並正確說明用法、用量和註意事項;必須核對處方,不得擅自更改或替代處方所列藥品。配伍禁忌或用藥過量的處方應拒絕配制;必要時,須經處方醫師更正或重新簽字後方可配制。
藥品經營企業銷售中藥材,必須標明產地。
第二十條藥品經營企業必須制定和執行藥品儲存制度,采取冷藏、防凍、防潮、防蟲、防鼠等必要措施,保證藥品質量。
藥品的儲存和發放必須執行驗收制度。
第二十壹條城鄉集市貿易市場可以出售中藥材,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城鄉集市貿易市場不得銷售中藥材以外的藥品,但持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零售企業可以在城鄉集市貿易市場設立網點,在規定的範圍內銷售中藥材以外的藥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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