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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規範著名商標認定工作,保護著名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著名商標,是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為相關公眾所知悉,並依照本條例予以認定的註冊商標。

前款所稱相關公眾,是指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有關的消費者,以及生產、經銷前述商品的其他經營者和相關人員。第三條 本市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適用本條例。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行業協會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應當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好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

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認定著名商標。第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商標權利人提高商品的質量和信譽,創立著名商標,對在創立著名商標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著名商標的認定第六條 著名商標的認定遵循自願申請、專家評審、統壹公布原則。第七條 著名商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該商標為註冊商標,且商標權屬無爭議;

(二)該商標註冊人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三)該商標連續使用滿三年;

(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優良、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場信譽;

(五)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三年產量、銷售額、利潤、納稅額、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在本市同行業中領先;

(六)商標權利人有健全的商標管理制度,且近三年無重大商標違法行為。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著名商標的具體認定標準。第八條 商標註冊人申請認定著名商標,應當向住所地區縣(自治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但商標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註冊人也可以向被許可人住所地區縣(自治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

商標註冊人申請認定著名商標,應當提交申請書和證明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申請人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第九條 區縣(自治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認定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按照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並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區縣(自治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在五個工作日內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不予受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材料需要補正的,應當壹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第十條 申請人對區縣(自治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復審。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審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為異議成立的,直接受理認定申請;異議不成立的,駁回復審申請並說明理由。第十壹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區縣(自治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的著名商標認定申請,以及直接受理的著名商標認定申請,提交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評審。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聘請經濟、法律、科技或者相關行業的專家建立專家庫,每次評審根據商標所指商品的類別和特性,從專家庫中抽取專家,參與著名商標評審工作。

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建立的專家庫中的專家和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的有關人員組成。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和專家庫的組成辦法和工作規則。第十二條 經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的著名商標認定申請,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十五日。第十三條 公示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異議。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組織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對異議進行復核。

異議成立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不予認定為著名商標,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頒發《重慶市著名商標證書》,並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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