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省級龍頭企業標準
(壹)企業類型。依法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企業,包括國有、集體、私營、股份制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企業等。企業經營的產品中農產品經營額須占企業經營總額的70%以上。
(二)企業規模。分別按農產品生產型龍頭企業,農產品加工、流通型龍頭企業,農產品市場帶動型龍頭企業等三種類型企業,根據註冊資本(金)、資產總值、固定資產、年銷售收入等指標進行考核。
(三)企業信用。企業應守法經營,照章納稅,應有良好的金融機構信用等級。
(四)企業資產負債率。
(五)企業帶動農民能力。企業應通過與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專業大戶、農村經紀人、農戶或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經濟合同,或以委托生產、訂單農業、入股分紅和利潤返還等形式,明確企業與農戶各自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建立可靠、穩定的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戶增收。
(六)企業生產基地。企業應具有與其生產規模相當的生產基地。
(七)企業產品競爭力。
1、企業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
2、企業應有包括加工原料和加工產品在內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設施和人員。
3、企業的主營產品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和質量管理標準體系。
4、企業的產品質量或科技含量、新產品開發能力應在同行業中居領先水平。
第六條 考核評分辦法
省級龍頭企業考核以百分制計分,綜合得分80分以上的,方可列入省級龍頭企業候選對象。具體考核計分辦法如下:
(壹)企業規模(以具備國家認可資質的中介機構審核數據為準,30分)
企業分三種類型計分。
1、農產品生產型龍頭企業。
(1)年銷售收入達到4000萬元的計25分,達不到的計0分;每超過500萬元增計1分,最高增計5分。
(2)註冊資本(金)200萬元以上,達不到的不得評為省級龍頭企業。
(3)資產總值在2000萬元以上,其中固定資產在1000萬元以上;若兩項指標中的壹項達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4分。
2、加工、流通型龍頭企業。
(1)年銷售收入達到5000萬元的計25分,達不到的計0分;每超過500萬元增計1分,最高增計5分。
(2)註冊資本(金)400萬元以上,達不到的不得評為省級龍頭企業。
(3)資產總值在4000萬元以上,其中固定資產在2000萬元以上;若兩項指標中的壹項達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4分。
3、農產品市場帶動型龍頭企業。
(1)年交易(經銷)額達到5億元的計25分,達不到的計0分;每超過1億元增計1分,最高增計5分。
(2)註冊資本(金)1000萬元以上,達不到的不得評為省級龍頭企業。
(3)資產總值在1億元以上,其中固定資產總值在5000萬元以上,若兩項指標中的壹項達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4分。
(二)企業信用(以相關部門證明為準,10分)
1、企業審核年度依法納稅的計4分,欠稅的計0分。
2、企業不欠職工工資、不欠社會保險的計3分,若有壹項不達標的扣3分。
3、企業銀行信用等級達到A級以上(含A級)的計3分,達不到的不得評為省級龍頭企業。
(三)企業資產負債率(以具備國家認可資質的中介機構審核數據為準,5分)
企業資產負債率在50%以下(含50%)的計5分,高於50%低於70%(含70%)的計3分,高於70%的計0分。
(四)企業帶動農戶能力(以企業與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專業大戶、農村經紀人、農戶或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經濟合同、契約或“訂單農業”方式為準,計35分)
1、企業通過農民專業合作社帶動農戶500戶的計10分,達不到的計0分;帶動農戶超過500戶的,每增加100戶,增計1分,最高增計5分。
2、企業帶動農戶2000戶的計10分,達不到的計0分;帶動農戶超過2000戶的,每增加100戶,增計1分,最高增計5分。
3、企業所帶動的農戶從產業化經營中戶均年取得收入1000元的計5分,達不到的計0分。
(五)企業生產基地(以基地所在地縣(市、區)行業主管部門證明文件為準,10分)
企業需提供與其生產規模相當的生產基地情況資料,包括基地規模、提供原料數量、帶動農戶情況和利益聯結方式等,資料與證明文件應相吻合,缺壹項扣2分。
(六)企業產品競爭力(以企業提供的證明材料為準,10分)
1、農產品原產地證明、無公害證書、綠色食品證書、有機食品證書,有其中壹項的記2分,沒有的記0分;
2、有中國馳名商標證明文件的記2分,沒有的記0分,有省著名商標證書記1分,沒有的記0分,最高不得超過2分;
3、中國名牌農產品、中國名牌產品證書,有其中壹項的記2分,沒有的記0分,省名牌產品、省名牌農產品證書,有其中壹項的計1分,沒有的記0分,最高不得超過2分;
4、企業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環保達標評定證明、職業安全與衛生管理體系認證等,有其中壹項的記1分,沒有的記0分;
5、有專利證書的記1分,沒有的記0分;
6、有商標註冊證的記1分,沒有的記0分;
7、有企業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的記1分,沒有的記0分。
第七條 企業應提供的材料:
(壹)填寫《江西省農業產業化省級龍頭企業申報表》或《江西省農業產業化省級龍頭企業監測表》;
(二)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有資質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年度資產負債表與損益表;
(四)金融部門出具的有效期內的信用記錄證明和信用等級證明;
(五)生產基地的產權證書或企業與有關單位簽訂的土地、生產設施使用合同、協議等復印件;
(六)與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專業大戶、農村經紀人、農戶或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農產品購銷、訂單農業、入股分紅、利潤返還等形式帶動農戶的合同、協議和占所帶動農戶10%的農戶名冊(姓名、住址、聯系電話)或相關證明材料;
(七)所在地稅務部門出具的企業分稅種年度納稅情況證明;
(八)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企業支付職工工資、職工社會養老保險等情況證明;
(九)產品質量、環保、科技成果、商標、專利等方面的證明材料:
1、農產品原產地證明、無公害證書、綠色食品證書或有機食品證書復印件;
2、省著名商標、中國名牌農產品、中國馳名商標證書復印件;
3、省名牌產品、省名牌農產品、中國名牌產品證書復印件;
4、企業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環保達標評定證明、職業安全與衛生管理體系認證等復印件;
5、專利證書復印件;
6、商標註冊證復印件;
7、企業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
以上材料可根據企業情況據實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