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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了商標品牌之後每年都要交稅或什麽錢嗎?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為適應我國商標管理工作的發展,解決目前商標業務收費偏低、中外企業收費標準不壹致的問題,逐步與國際慣例接軌,決定適當提高商標業務收費標準,並實行中外企業統壹標準。

具體收費標準為:受理商標註冊費1000元(限定本類10個商品。10個以上商品,每超過壹個商品,每個商品加收100元),補發商標註冊證費1000元(含刊登遺失聲明的費用),受理轉讓註冊商標費1000元;

受理商標續展註冊費2000元,受理續展註冊遲延費500元,受理商標評審費1500元,商標評審延期費500元,變更費500元,出據商標證明費100元。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相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壹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

商標局應當對續展註冊的商標予以公告。

第四十壹條 註冊商標需要變更註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第四十二條 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壹種商品上註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壹並轉讓。

對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轉讓註冊商標經核準後,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第四十三條 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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