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簡要說明
人民法院要對註冊商標權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到商標局辦理財產保全手續。
二、辦理步驟
法院執行人員攜帶有關書件直接到商標局變更續展處辦理
三、財產保全書件的準備
(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21日頒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對註冊商標權進行財產保全的解釋》,人民法院請求商標局對註冊商標權實施財產保全措施的,應提交以下書件:
1、協助執行通知書;
2、有關民事裁定書、判決書;
3、法院介紹執行人員前來對註冊商標進行財產保全的介紹信;
4、執行人員的證件。
(二)具體要求
1、所有書件應當字跡工整、清晰,用鋼筆、簽字筆填寫或用打字機打印。
2、協助執行通知書應載明要求商標局協助保全的註冊商標的名稱、註冊人、註冊證號碼、保全期限以及對註冊商標進行保全的內容,包括禁止轉讓、註銷註冊商標、變更註冊事項和辦理商標權質押登記等事項。
四、註意事項
1、被執行人必須與註冊人壹致。
2、對註冊商標權進行保全的期限壹次不得超過6個月,自商標局收到協助執行通知書之日起計算。如果需要對該註冊商標權繼續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前向商標局重新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繼續保全。否則,視為自動解除對該註冊商標權的財產保全。
3、人民法院對已經進行保全的註冊商標權,不得重復進行保全。
4、對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應壹並查封為宜。
5、查封期限不應超出查封註冊商標的有效期限。
6、對商標註冊申請不能查封。
7、協助執行手續齊備,商標局簽收《送達回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壹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壹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壹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