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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商標的時候可以采用地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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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這就使得地名作為商標受到了相當的法律限制。

地名不能作商標是因為生產者常常要在商品上標明商品的產地,當用地名作商標時,往往使人搞不清其為商標還是產地名稱,因而不具有顯著性。另外,本地企業用外地地名作商標時,還可能使消費者對商品的產地產生誤認,給消費者帶來較多的不便。因此,雖然《商標法》在修改前未禁止地名作商標,但商標局卻早在1983年6月開始就要求不要將地名作為商標申請註冊了,1988年1月30日修改後的《商標法實施細則》更是對此予以明確。所以《商標法》在修改時將地名納入了商標的禁用範圍。

地理標誌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誌。在農產品、土特產上非常常見,這也是許多地區政府帶領農民脫貧致富的手段之壹。

  地理標誌分為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保護的是產品來源地所有符合條件的生產經營者的***同利益,在地理標誌商標保護體系中,集體商標是保護的手段,地理標誌是保護的對象。

  "地名+品名"是地理標誌的核心內容,屬於當地生產經營者全體。地理標誌的註冊者獲得的不是"地名+品名"文字的商標專用權,而是地理標誌專用標識的專用權。當然,作為代價, 地理證明商標的申請註冊費用要比普通商標註冊貴上不少。

  除了地理證明商標能夠通過商標註冊申請外,還有壹種方式也可以使用縣級以上地名,那就是這個地名能解釋出其他含義。  例如有壹些地方的地名,除了地名以外,還可能是壹種動物、植物或是具有其他含義等。公眾看到這個詞匯聯想起除了地名以外的其他東西。例如鳳凰縣的“鳳凰”二字,既是地名,也是壹種神話中的動物。因此可以作為商標來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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