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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商標名詞解釋

註冊商標,“非註冊商標”的對稱,是指經商標管理機構依法核準註冊的商標。商標的註冊需具備法定條件和經法定程序。在商標註冊制度的國家內,商標壹經註冊便獲得使用註冊商標的專有權和排斥他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禁止權。

商標是商品的生產者、經營者在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上或者服務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務上采用的,用於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具有顯著特征的標誌,是現代經濟的產物。

商標註冊流程如下:

1、確認商標主題、樣式、註冊類別等,再向中國商標局提出商標註冊申請。

2、通過之後提交圖標樣式。

3、準備商標註冊申報材料。

4、遞交申報材料。

5、等待商標局形式審查,審查合格後下發商標受理通知書,即完成了註冊。

我國商標註冊申請實行的原則是:

1、申請在先。

2、申請單壹性。

3、自願註冊為主,強制註冊為輔。

4、誠實信用原則。

5、集中註冊、分級管理的原則。

6、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相並行的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第四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註冊。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服務商標註冊。

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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